以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形式持有的私人財富
楚格居民的財富中,以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形式持有的部分日益增加。該州是G部分所述瑞士加密產業的中心,吸引了大批創業者、早期投資者和開發者,他們的財富主要由代幣構成。對其徵稅遵循瑞士稅法的一般原則,具體依據聯邦稅務局在一份經多次更新的工作文件中所作的解釋。1
私人持有的加密資產須按納稅年度末的價值繳納財富稅,聯邦稅務局為此公佈涵蓋最常見代幣的年末匯率。出售作為私人資產持有的加密資產所得收益屬於免稅的資本利得,除非持有人被認定為職業交易者,此時該收益為應稅的經營收入。來自質押、出借和挖礦的收入通常作為所得徵稅。聯邦最高法院針對證券所形成的私人財富管理與職業交易之間的區分,同樣適用於加密資產。因此,執業者必須依據交易頻率、持有期限、槓桿以及專業知識的運用等標準,評估每位客戶的活動。2自2021年起,楚格州還接受以某些加密資產繳納稅款,G部分對這一措施有所介紹。3
註釋
- 聯邦稅務局(ESTV),工作文件“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ITO)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初版2019年8月27日,修訂版2021年12月14日(PDF見estv.admin.ch;law.ch,LAWNEWS,2021年12月)。ESTV專題頁面“Kryptowährungen – Besteuerung”(estv.admin.ch)提及2022年8月3日的另一版本,並指出ESTV在其匯率表中公佈持有最廣泛的加密資產的稅務價值。 ↩
- ESTV,第36號通函“Gewerbsmässiger Wertschriftenhandel”,2012年7月27日,estv.admin.ch:聯邦最高法院形成的判斷指標包括交易量和持有期限、大量使用借入資金、衍生品交易、系統性操作、與納稅人職業的關聯以及專業知識的運用;另有五項須同時滿足的安全港標準(持有期限至少六個月、年交易量不超過期初投資組合的五倍、收益並非用於替代收入、不使用或有限使用槓桿、衍生品僅用於對沖)。ESTV關於加密資產的工作文件(2021年12月14日版本),estv.admin.ch:私人加密資產的收益原則上為免稅資本利得,第36號通函的標準類推適用,挖礦獎勵為應稅所得,質押獎勵為動產資本收益。 ↩
- Bitcoin Suisse,“Kanton Zug akzeptiert ab 2021 Kryptowährungen für Steuerzahlung”,2020年9月3日,bitcoinsuisse.com:自2021年2月起,該州接受以比特幣和以太幣繳納不超過10萬瑞士法郎的稅款;Bitcoin Suisse對款項進行兌換,使該州收到的是瑞士法郎。見G部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