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與新所有者
不了解20世紀90年代蘇聯工業的私有化,就無法理解與東方的貿易。俄羅斯分幾輪對國有企業進行了私有化,其中1992年至1994年的憑證私有化將股份分配給了民眾。隨後1995年和1996年的“貸款換股份”拍賣,以向國家提供貸款為交換,將最大的石油和金屬公司的控制權轉移給了一小批銀行家和實業家。1這些新所有者後來被稱為寡頭,他們控制著擁有巨大儲量的公司,但進入國際市場和獲得國際融資的渠道有限。他們需要能夠銷售其產品、為其經營提供資金並幫助他們將部分收益轉移到國外的合作伙伴。
楚格和日內瓦的貿易商便是這些合作伙伴之一。他們與新所有者的關係是商業性的,但當時的政治和法律環境使這種關係變得複雜。所有權存在爭議,法院可能受到影響,而合同的執行往往依靠西方公司無法使用的手段。貿易商通過預付款結構和離岸結構來應對這種環境:前者由於貿易商控制貨物流向而為其提供保護,後者則將交易置於外國法律之下。俄羅斯集團在楚格設立的許多控股公司和貿易公司都可追溯到這一時期。
註釋
- Wikipedia,“Privatization in Russia”,en.wikipedia.org:1992年至1994年間的憑證私有化,約98%的人口參與;自1995年起實施的貸款換股份計劃,銀行以大型企業的股份為抵押向國家貸款,而這些股份從未歸還。Wikipedia,“Loans for shares scheme”,en.wikipedia.org:諾里爾斯克鎳業(51%,波塔寧)、尤科斯(45%,霍多爾科夫斯基)和西伯利亞石油公司(51%,別列佐夫斯基)。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