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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MiCA與監管競爭——結論

第三章結論

《DLT法》之後,瑞士加密監管已進入第二輪改革階段。擬議中的支付工具機構牌照和加密機構牌照,將把穩定幣發行人和加密服務提供商納入審慎監管。歐盟的MiCA制度提供附帶通行證的單一授權,而瑞士服務提供商只能通過在歐盟成員國或列支敦士登設立的子公司取得該授權。巴塞爾關於加密資產敞口的標準以及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又增添了國際層面的監管,而去中心化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仍懸而未決。瑞士已失去其作為先行者所獲得的部分領先優勢,但仍保有穩定的監管框架,以及一套完整的、適用於代幣化證券的私法制度。

H部分結論

瑞士對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監管框架以技術中立原則為基礎。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於2018年按照代幣的經濟功能對其進行分類,現行有關銀行、證券、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和反洗錢的法律均依據該分類適用於代幣。2020年的《DLT法》對私法、破產法和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作出調整,創設了賬本證券、破產程序中加密資產的分離取回以及DLT交易設施。當前的改革將為穩定幣發行人和加密服務提供商增設牌照。楚格州本身並無監管權限,但這些規則在實踐中大多在此適用。下一部分將從法律轉向地理,考察楚格與東方之間的關係。

五句話概要

瑞士通過其一般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這些法律依據FINMA將代幣劃分為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的分類而適用。從事加密資產業務的銀行、證券公司、交易場所和金融中介機構須遵守與傳統金融相同的規則,其中旅行規則和質押指引是瑞士特有的補充規定。2020年的《DLT法》引入了賬本證券、破產程序中加密資產的分離取回以及DLT交易設施,三者共同使瑞士成為代幣化證券法律環境最為完備的國家之一。針對穩定幣發行人和加密服務提供商的新牌照正在籌備之中,而歐盟的MiCA制度和國際標準已縮小了瑞士早期的領先優勢。楚格通過其商事登記處、稅務管理機關和法院適用這一聯邦框架,其加密企業往往通過在列支敦士登或歐盟成員國設立的子公司進入歐洲市場。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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