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佣與利益衝突
影響瑞士資產管理人、銀行與客戶之間關係的一個問題是回佣:即銀行和產品提供者因資產管理人配置客戶資產或分銷產品而向其支付的款項。2006年,聯邦最高法院裁定,資產管理人在管理客戶資產過程中收取的回佣歸客戶所有,必須交付給客戶,除非客戶在充分知情後有效放棄。2012年,該法院將這一原則擴展適用於產品提供者向銀行支付的分銷費。1《金融服務法》(FinSA)將這一原則成文化。金融服務提供者只有在事先明確告知客戶且客戶已放棄的情況下,或者在將報酬全額轉交客戶的情況下,方可接受第三方的報酬。2
回佣規則改變了許多獨立資產管理人的商業模式,他們此前將銀行支付的回佣作為重要的收入來源。如今,他們向客戶收取透明的費用,並通過披露和放棄來處理回佣所產生的利益衝突。對執業者而言,返還回傭的請求仍是客戶與其前資產管理人或銀行之間常見的爭議事項。在這些爭議中,訴訟時效和放棄的有效性是核心問題。
註釋
- 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彙編(BGE)132 III 460,2006年3月22日,以及BGE 138 III 755,2012年10月30日(servat.unibe.ch/dfr):資產管理人收取的回佣和介紹費,以及產品提供者(包括集團公司)向管理客戶資產的銀行支付的分銷費,均屬於《瑞士債務法》(CO,德文縮寫為OR)第400條第1款規定的交付義務範圍。放棄須以能夠體現充分知情客戶意願的協議為前提。OR第400條第1款,文本見swissrights.ch。 ↩
- FinSA(FIDLEG)第26條,文本見swissrights.ch:金融服務提供者只有在事先明確告知客戶且客戶已放棄的情況下,或者在將報酬全額轉交客戶的情況下,方可接受第三方的報酬。告知內容必須涵蓋報酬的種類和範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