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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與楚格公司的董事

制裁對楚格公司的董事而言具有個人層面的影響。違反制裁的公司的董事,可能作為違法行為的參與者,依據《禁運法》(EmbG)的刑事條款承擔責任。《瑞士刑法典》(StGB)第102條規定的企業責任,依其第1款適用於違反制裁的行為,即因公司組織缺陷而無法將罪行歸咎於特定個人的情形。1C部分所述的外國集團子公司的瑞士居民董事,在集團業務涉及受制裁國家或交易對手、而董事對交易了解有限的情況下,尤其面臨風險。

由被列名人士持有的公司的董事面臨一種特殊的兩難處境。他們必須確保公司遵守凍結措施,不向被列名的所有人提供任何資金,並向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提交規定的報告。與此同時,他們對公司負有義務,必須為公司利益經營公司,而這可能需要就支付工資、租金和稅款取得SECO的許可。許多處於這一境地的董事已經辭職,使公司失去了公司法所要求的瑞士居民代表,商業登記處不得不處理由此產生的後果。為此類董事提供諮詢的執業者,必須權衡董事的個人風險、公司的需要以及制裁法和公司法的要求。

註釋

  1. 《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1款(StGB,SR 311.0),swissrights.ch:因組織缺陷而無法將罪行歸咎於特定個人時,公司承擔補充責任;《瑞士刑法典》第29條,droit-bilingue.ch:法人的特殊義務歸屬於其機關、合夥人、具有獨立決策權的僱員以及事實上的管理人;《禁運法》第14條第1款(EmbG,SR 946.231),droit-bilingue.ch:適用《聯邦行政刑法》(VStrR);《聯邦行政刑法》第6條(VStrR,SR 313.0),droit-bilingue.ch:在法人業務中實施的違法行為歸於實施該行為的自然人,故意或過失未能阻止下屬違法行為的委託人或僱主應承擔責任,對法人而言,這適用於有過錯的機關、機關成員、執行合夥人、事實上的管理人或清算人。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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