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制裁:無法履行的合同
制裁引發了一波商業糾紛。貿易商曾與俄羅斯生產商以及依賴俄羅斯供應的客戶簽訂長期合同。當制裁禁止履行合同時,各方對於應由誰承擔損失產生了分歧。受英國法管轄的合同(許多大宗商品合同即是如此)通常載有制裁條款和不可抗力條款,這些條款的解釋成為倫敦訴訟的爭議焦點。1受瑞士法管轄的合同適用關於給付不能的一般規則,根據這些規則,如果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而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即被免除義務。2仲裁地在瑞士的仲裁庭不得不決定如何對待對其並無直接約束力的制裁。仲裁地在蘇黎世的仲裁庭必須將瑞士制裁作為瑞士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加以適用。外國制裁(例如美國的制裁)可作為致使履行不能或不合理的事實予以考慮,或作為具有密切聯繫國家的強制性規則予以考慮。這方面的實踐仍在發展之中,為瑞士仲裁界開闢了一個新的工作領域,很可能在今後多年中使其忙碌不已。
註釋
- 英國最高法院,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2024] UKSC 18,2024年5月15日判決(Harneys摘要,“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Sanctions and force majeure clauses”,harneys.com):在美國對RTI母公司實施制裁致使以美元付款發生困難後,法院一致認定,不可抗力條款中的合理努力但書並不使一方負有接受非合同約定履行(例如以歐元付款)的義務。相關制裁早於2022年。↩
- 《瑞士債務法》(CO)第119條(SR 220),英文文本見droit-bilingue.ch: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情況致使給付不能的,債務視為消滅(第1款);在雙務合同中,被免除義務的債務人應依不當得利規則返還已收受的對待給付(第2款)。MME,“Force Majeure in Contract Law”,2020年3月19日,mme.ch:在合同訂立後生效並致使給付不能的官方命令,應依CO第119條進行審查。↩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