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證券法:招股說明書與交易

下載PDF(2頁)

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在瑞士公開發售證券以及證券獲准在交易場所交易,均須編制招股說明書,且招股說明書在公佈前必須經審核機構審核批准。1由於該法適用於符合證券定義的資產型通證,向公眾出售此類通證的項目必須編制招股說明書,除非適用豁免。豁免情形包括僅向專業客戶發售、向少於500名投資者發售,以及最低投資額或面值為10萬瑞士法郎的發售。許多通證銷售都經過架構設計,以落入這些豁免範圍。

該法還為金融服務提供商規定了行為規則。就符合金融工具定義的通證向客戶提供建議或為其執行指令的服務提供商,必須對客戶進行分類,向其告知風險,並審查其服務的適當性或適合性。僅從事支付型通證業務的加密服務提供商不受這些規則約束,因為支付型通證並非該法所稱的金融工具。由於兩種制度之間的界線取決於通證分類,同時提供兩類通證的服務提供商必須對其部分業務適用行為規則。

符合證券定義的通證如在多邊平台上交易,須依據《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取得牌照。彙集多名參與者證券買賣意向的平台屬於交易場所,須取得證券交易所或多邊交易設施牌照。2傳統交易場所僅向銀行和證券公司等受監管的參與者開放。加密市場的組織方式則不同,投資者無需中介即可直接在平台上交易。為此,《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創設了“分佈式賬本技術交易設施”這一新類別,第二章將對此進行探討。

註釋

  1.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服務法》(FinSA,SR 950.1),droit-bilingue.ch:第35條第1款(在瑞士公開發售證券以及獲准在交易場所交易須編制招股說明書)、第36–38條(按發售類型、證券類型及獲准交易規定的例外)、第51–52條(審核義務;審核機構)。與《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一同通過,後者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droit-bilingue.ch)。 ↩
  2.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SR 958.1)第26條b項和c項,fedlex.admin.ch(截至2021年8月1日的英文版本):證券交易所和多邊交易設施是進行多邊證券交易的機構,其目的在於多名參與者之間同時交換報價,並依據非自由裁量規則訂立合同;證券交易所設有證券上市,多邊交易設施則不設證券上市。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