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下的擔保
貸款人在大宗商品融資中取得的擔保,通常受貨物所在地法律管轄;就應收賬款而言,則受當事人選擇的法律或該應收賬款的準據法管轄。大型貿易商的融資文件通常適用英國法。在以下情況下,瑞士法才具有相關性:貨物位於瑞士(這種情況很少見);貿易商是瑞士公司,其應收賬款和銀行帳戶須予質押或轉讓;以及須對處於破產程序中的瑞士公司執行擔保。
瑞士法對在動產上設立擔保的要求十分嚴格。動產質押須將佔有轉移給質權人或為其持有的第三人,否則質押原則上無效。1對於運輸途中的貨物,佔有通過物權憑證轉移,首先是提單:提單代表貨物,其轉讓即轉讓提貨的權利。2對於倉庫中的貨物,佔有可以通過通知倉庫保管人或轉讓倉單來轉移。執業者必須就每一筆融資核實:擔保已根據適用法律有效設立,且其所依據的單據是真實的。
以擔保為目的的應收賬款轉讓被廣泛使用;對於受瑞士法管轄的應收賬款,適用《瑞士債務法》(OR)中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該等規定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但不以通知債務人作為轉讓的生效要件。3在許多融資中,銀行帳戶質押以及貿易商子公司股份質押使整套擔保安排得以完備。
註釋
- 《瑞士民法典》(ZGB)第884條第1款和第3款(SR 210),文本見droit-bilingue.ch:動產只能通過將佔有轉移給質權人的方式出質;只要出質人保留對動產的排他控制,質權即未設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BGE)80 II 235(1954年7月8日),entscheide.weblaw.ch:如出質人保留一把可自由進出的備用鑰匙,則通過交付鑰匙設立的質押無效。↩
- ZGB第925條第1款(SR 210),droit-bilingue.ch:如就交付承運人或倉庫的貨物簽發了代表該貨物的有價證券,則該證券的轉讓視為貨物本身的轉讓;OR第482條(SR 220),swissrights.ch:倉儲單據屬於有價證券;OR第1153條:倉庫保管人或承運人簽發的物權憑證的強制性內容。↩
- OR第165條第1款(SR 220),droit-bilingue.ch:債權轉讓須採用書面形式方為有效;OR第167條第1款:債務人在接到轉讓通知之前善意向原債權人付款的,有效解除其債務。↩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