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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與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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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依據2019年《支付服務法》對加密服務提供商進行監管,該法引入了數字支付代幣服務許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發放該許可時態度審慎,僅向有限數量的提供商發放,並拒絕或促使撤回了許多申請。該局還限制向零售客戶推廣加密服務,並對僅為境外客戶提供服務的提供商提出了進一步要求。1 2022年,數家總部位於新加坡的加密公司倒閉,其中包括三箭資本(Three Arrows Capital)和Terraform Labs,這促使該局進一步收緊其做法。

香港則於2023年走上了另一條道路,推出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允許持牌平台在嚴格條件下服務零售投資者。香港還將自身定位為亞洲加密行業中心。2 此後,香港通過了關於穩定幣發行人的規則,並批准了比特幣和以太幣交易所交易基金。作者在新加坡和香港的十五年經歷,包括擔任一家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監管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部合規官,為比較提供了基礎。這兩個亞洲中心都將英語法律環境與一個同行業密切互動的監管機構相結合,同時比瑞士更加重視零售投資者的保護。對於希望拓展亞洲業務的楚格公司而言,在其中一個中心設立子公司往往是首選途徑。

註釋

  1. MAS,對議會關於DPT服務提供商申請人質詢的答覆,2021年7月26日,mas.gov.sg:約170份數字支付代幣(DPT)申請,約30份撤回,2份被拒,尚未發放任何許可;Morgan Lewis,“New Guidelines Discourage Cryptocurrency Trading by General Public in Singapore”,2022年1月,morganlewis.com:MAS於2022年1月17日發佈的指引禁止依《支付服務法》經營的DPT服務提供商在公共場所及通過網紅進行推廣;Allen & Gledhill,2025年6月10日,allenandgledhill.com: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的FSMA 2022第9部分制度,據此MAS一般不會向僅服務新加坡境外客戶的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DTSP)發放許可。 ↩
  2. Davis Polk,“Hong Kong licensing regime for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comes into force”,2023年6月20日,davispolk.com: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發牌制度於2023年6月1日生效;持牌平台可在符合客戶准入、託管及其他投資者保護要求的前提下,為零售投資者提供合資格的大市值非證券型代幣服務;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sfc.hk:依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和《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發放的牌照。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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