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穩定為承諾:信賴保護、既得權保留與法治
兩次世界大戰之間的經歷給該州上了一課,並在此後整個世紀中得到運用:稅收特權只有在公司能夠信賴它的情況下才能吸引公司。1924年的法律之所以失敗,部分原因在於其條件不夠優厚,部分原因在於公司沒有理由相信該州會維持哪怕是這些條件。1930年的法律於1947年得到確認,其核心內容一直維持到2019年;它之所以成功,部分原因在於該州數十年如一日地表明,它不會收回已經提供的東西。
瑞士法律對納稅人信賴法律穩定性的保護十分有限。誠信原則如今載於《瑞士聯邦憲法》第9條,它保護依據主管機關作出的具體保證(例如稅務裁定)而採取行動的納稅人,前提是:該保證在該機關的權限範圍之內,納稅人無法識別其錯誤,納稅人基於該保證作出了若撤銷便會遭受不利的處分,且法律在此期間未發生變化。1該原則並不保護納稅人免受法律本身變更的影響。州可以廢除某項特權並使之面向未來生效,在這種情況下,信賴該特權的公司無權要求其繼續適用。
因此,楚格稅收制度的穩定性與其說依賴於法律保障,不如說依賴於政治實踐。該州之所以維持其制度,是因為其選民和政治階層希望維持它,也是因為他們明白,制度的可信度是其價值的一部分。當該制度最終不得不於2020年廢除時,該州與聯邦一道通過了過渡性規則,將變更的影響分散到數年之內,並保護公司在舊制度下積累的隱性儲備,詳見第三章所述。這些過渡性規則並非法律所要求。它們體現的是自1930年以來一直指導該州政策的、對信賴的同樣關切。
對執業者而言,這一教訓有兩個方面。其一,像楚格這樣的州,其稅收環境在實踐中是穩定的,其政治當局重視在當地設立的公司的期望。其二,這種穩定性是一個政治事實,所受的法律保護有限。依賴於某種特定稅務處理的架構,應儘可能通過稅務裁定加以保障,並在法律每次變更時對該裁定進行復核。特殊稅收地位制度持續了九十年,卻在2014年國際協議達成後的五年內消失,這段歷史表明,即便是最穩定的制度也可能終結。
註釋
- 聯邦最高法院判例(BGE)131 II 627,E. 6.1(servat.unibe.ch/dfr):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或資訊對其具有約束力,條件是該機關在具體情形中針對特定人員行事,在其權限範圍內行事或被視為在其權限範圍內行事,當事人無法立即識別其錯誤,當事人基於該決定或資訊作出了若撤銷便會遭受不利的處分,且法律此後未發生變化。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