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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士境內遷移的瑞士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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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入楚格的富裕新居民並非都來自海外。遷入該州的富裕家庭中,相當一部分來自瑞士其他州,尤其是蘇黎世州;蘇黎世較高的所得稅和財富稅,使跨越州界遷居對擁有鉅額財富的家庭頗具吸引力。此類遷居在法律上十分簡單:家庭變更住所,在楚格的市鎮登記,並在遷居所在的整個納稅期內適用楚格州的稅收。原因在於,州際規則將自然人整個納稅期內所得和財富的徵稅權,歸屬於納稅期末的住所州。1因此,在年底遷居楚格可使家庭全年在楚格納稅,執業者經常建議採用這一時機安排。

失去該家庭的州的稅務機關會仔細審查此次遷居。它們會核實該家庭的生活利益中心是否確實已遷至楚格,抑或該家庭仍居住在原住所,僅出於稅務目的使用楚格的地址。聯邦最高法院關於州際關係中自然人住所認定的判例十分豐富。在情況存疑時,納稅人必須配合調查,並推翻稅務機關可以援引的事實推定。2對執業者而言,就遷居本身、家庭在楚格的生活以及其在原所在州存在的終止留存書面證據至關重要。

註釋

  1. 聯邦稅務局(ESTV),“Zeitliche Bemessung der Steuern (Stand der Gesetzgebung: 1. Januar 2024)”,estv2.admin.ch:在瑞士境內變更稅務住所不會產生年內部分期間的納稅義務。基於屬人關聯的納稅義務,在當前整個納稅期內存在於該人於納稅期末的住所所在州。 ↩
  2. 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彙編(BGE)125 I 54,1998年11月17日,第2條和第3a條考量(servat.unibe.ch):稅務住所位於生活利益中心,依全部客觀情況確定;已婚人士以及定期返回家庭的擔任領導職務者,在其家庭所在地保留住所,而單身納稅人則須證明其與週末居住地的聯繫強於與工作地的聯繫。BGE 148 II 285,2021年12月23日,第3.1.1–3.2.1條考量(bger.ch):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納稅人負有配合義務,並可通過反證推翻事實推定;確立或增加稅負的事實須由稅務機關證明,排除或減少稅負的事實須由納稅人證明;住所一經確立,即持續存在,直至確立新住所為止。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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