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法》的稅務後果
《DLT法》並未改變稅法,但其工具具有實務人士必須考慮的稅務後果。代表股份的登記簿證券在稅務上與任何其他股份一樣處理。股息須繳納預扣稅,股份發行須繳納印花稅,股份轉讓如有瑞士證券交易商參與,則須繳納證券轉讓印花稅。股份代幣化並不改變這些後果。但它可能使其執行複雜化,因為發行人必須識別持有人,以便扣繳預扣稅和出具稅務證明。
聯邦稅務局已在其工作文件中確認,代幣的稅務處理遵循其民法性質。代表債務的資產代幣,視出借人數量和條款的不同,被視為債券或貸款。代表參與權益的資產代幣被視為參與權。就財富稅而言,支付代幣被視為外幣;私人出售支付代幣所得為免稅的資本利得,除非該個人被認定為職業證券交易者。1聯邦稅務局在一份通函中列明的職業交易標準,以與適用於其他證券相同的方式適用於加密資產。
註釋
- 聯邦稅務局(ESTV),“Arbeitspapier 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2019年8月27日,2021年12月14日更新,estv.admin.ch:支付代幣按納稅期末的市場價值申報;私人所得收益按外幣交易處理,作為資本利得免稅;職業證券交易依據第36號通函認定;債務代幣按債券處理,參與代幣按參與權處理。在該來源中未見按出借人數量區分債券與貸款的內容。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