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格的按支出徵稅
對於不在瑞士工作的富裕外國人,該州提供定額稅(按支出徵稅),即B部分所述的定額徵稅制度。在楚格,其法律依據是州稅法第14條,並由稅法條例第4條加以補充。財富稅的計稅基數至少為所得稅計稅基數的二十倍。1
根據州政府的數據,該州按支出徵稅的納稅人2016年為127名,2020年為146名,2021年為143名。他們繳納的稅款總額從2016年的2420萬瑞士法郎增至2020年的3330萬瑞士法郎和2021年的3570萬瑞士法郎,其中2170萬瑞士法郎歸州和市鎮。該州在全瑞士按支出徵稅人數中所佔比例從2006年的約2%升至2018年的約3%。2這些數字表明,該制度涉及的人數很少,但他們每年平均約250000瑞士法郎的納稅額遠高於普通納稅人。
該州在納稅人遷入楚格之前審查該制度的適用條件。通過預先裁定,州確認納稅人無意在瑞士從事有收入的活動,並商定計稅基數,此後通過年度申報監督其遵守情況。3禁止在瑞士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規定十分嚴格:納稅人可以管理自己的財富,但不得在瑞士受僱工作、經營企業或擔任有報酬的董事職務。執業者必須確保客戶理解並遵守這一限制,因為違反將導致按普通方式徵稅,並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就計稅基數而言,該制度須與一項對照計算進行比較:按支出應繳的稅款,必須至少等於對某些瑞士來源的收入和資產(例如瑞士不動產、瑞士證券和瑞士養老金)按普通方式徵收的稅款。4如果納稅人希望享受協定優惠,外國來源收入也可能影響該制度,因為某些雙重徵稅協定要求外國收入在瑞士按普通方式徵稅。修正型定額稅即是針對這一要求而設。5
註釋
- Kanton Zug,Regierungsrat,對社會民主黨(SP)議會黨團關於按支出徵稅的質詢的答覆,Vorlage Nr. 3294.2,Laufnummer 16873,2022年2月22日,kr-geschaefte.zug.ch:法律依據為楚格稅法第14條和稅法條例第4條;應稅財富至少為所得稅計稅基數的二十倍;預先批准裁定在遷居前評估非受僱身份,並通過年度申報監督遵守情況。 ↩
- Kanton Zug,Regierungsrat,對關於按支出徵稅的質詢的答覆,2022年2月22日:2016年127個納稅單位,2020年146個,2021年143個;稅收收入為2420萬瑞士法郎(2016年)、3330萬瑞士法郎(2020年)和3570萬瑞士法郎(2021年),其中2170萬瑞士法郎歸州和市鎮;楚格在瑞士定額納稅人中所佔比例從約2%(2006年)升至3%(2018年)。 ↩
- Kanton Zug,Regierungsrat,2022年2月22日的答覆:預先批准裁定(Steuerrulings)在遷居前評估非受僱身份,並通過年度申報監督遵守情況。 ↩
- 《聯邦直接稅法》第14條第3款(DBG,SR 642.11),文本經swissrights.ch查閱:計稅基數至少為瑞士來源的總收入,包括瑞士不動產、動產、在瑞士投資的資本以及瑞士養老金;聯邦稅務局(ESTV),第44號通函“Besteuerung nach dem Aufwand bei der direkten Bundessteuer”,2018年7月24日,estv.admin.ch,第3.3.4節:依據《聯邦直接稅法》第14條第3款d項進行的對照計算,涵蓋瑞士不動產、動產、在瑞士投資的資本、知識產權、瑞士來源的養老金以及申請協定減免的外國收入。《聯邦直接稅協調法》(StHG)的平行條款(第6條第3款d項)未經單獨核查。 ↩
- 聯邦稅務局(ESTV),第44號通函“Besteuerung nach dem Aufwand bei der direkten Bundessteuer”,2018年7月24日,estv.admin.ch,第5.2節:根據與比利時、德國、意大利、挪威、加拿大、奧地利和美國簽訂的協定,來源國的收入必須視同在瑞士按普通方式徵稅(即所謂修正型按支出徵稅)。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