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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特殊地位公司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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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紀50年代末,除按一般稅率徵稅的普通公司外,楚格的稅收制度還區分了三類享受特殊待遇的公司。這些公司的特徵(後來編入聯邦法律)可概括如下。1控股公司是指其章程宗旨為長期管理參股、在瑞士不從事經營活動,且其參股或參股收益至少佔其總資產或總收入三分之二的公司。除瑞士不動產收入應納稅款外,控股公司不繳納州利潤稅,資本稅亦予減徵。

住所公司是指在瑞士僅從事管理活動而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其參股收益免稅,而其他境外來源收入則按減徵稅率納稅,稅率取決於其在瑞士的管理活動的重要程度。瑞士來源收入按普通稅率納稅。其資本稅亦予減徵。

混合公司是指其經營活動主要面向境外、在瑞士僅從事附屬經營活動的公司。其參股收益免稅,境外來源收入僅根據其在瑞士活動的程度部分納稅,而瑞士來源收入則按普通稅率納稅。在楚格,實踐要求至少80%的收入來自境外,並對境外來源利潤的四分之一徵稅。

這三種制度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區分境外來源收入和境內來源收入,並對境外收入從輕徵稅。這種區分後來被國際社會譴責為“圍欄”(ring-fencing),而它正是該模式的核心。它使本州能夠向國際公司提供低稅負,而無需對境內企業適用同樣的條件,因此也不會造成來自境內經濟的相應稅收損失。這也意味著,這些優惠僅在有限程度上適用於稅負中的聯邦部分:聯邦直接利潤稅按普通聯邦稅率向所有公司徵收,不論其州級地位如何,唯一例外是聯邦法律給予所有公司的參股收益減免。2因此,楚格混合公司的實際稅率在很大程度上由聯邦稅決定,這也是綜合稅率雖按國際標準偏低、卻從未為零的原因。

這些制度的實際管理要求稅務管理部門與公司及其顧問保持密切關係。收入在境外來源與境內來源之間的劃分、對其在瑞士活動程度的評估以及集團內部交易的處理,都無法機械地確定。在實踐中,這些問題通過稅務裁定(ruling)來解決:即公司在落戶之前或在計劃交易之前與稅務管理部門就其收入如何徵稅達成的協議。裁定實踐為公司提供了法律確定性,也使行政部門能夠根據個案情況調整制度。這也是該模式中招致最多國際批評的方面,因為裁定是保密的,其條款僅為當事方所知。

註釋

  1. Fedlex,1990年12月14日《聯邦州與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SR 642.14,2019年1月1日綜合版本,fedlex.admin.ch,第28條第2–4款:控股公司(章程宗旨主要為長期管理參股,在瑞士不從事經營活動,參股或收益至少佔資產或收入的三分之二,除瑞士不動產收入外不繳納利潤稅);在瑞士從事管理活動但不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參股收益免稅,其他瑞士收入按普通稅率納稅,其他境外收入根據其在瑞士管理活動的重要程度納稅);經營活動主要面向境外的公司。減徵的資本稅以及楚格關於混合公司的實踐數據不在該來源涵蓋範圍內。 ↩
  2. 《聯邦直接稅法》(DBG),SR 642.11,droit-bilingue.ch:第68條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規定了8.5%的單一利潤稅率,對控股公司、住所公司或混合公司不設特殊制度;第69–70條給予參股收益減免(持股比例至少10%或市值至少100萬瑞士法郎的參股)。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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