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作為替代載體
楚格的一些項目採用《瑞士民法典》(ZGB)第60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社團形式,其特點值得與基金會作簡要比較。社團由至少兩名成員通過書面章程設立,一旦章程表明其作為法人團體存在的意願,即取得法人資格。只有在經營商業業務或須接受審計的情況下,才須在商業登記處登記。1成員大會是最高機關,選舉理事會並可修改章程。這些特點適合由社區治理的項目。希望參與治理的通證持有人可以作為成員加入,從而使成員大會能夠作出反映社區投票意願的決定。社團不受國家監管,這給予它更多自由,但其資產所受的外部保護也較少。其宗旨原則上必須是非經濟性的,但社團可以為追求非經濟性宗旨而經營商業業務。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成員對社團債務不承擔個人責任。2對於以社區治理為核心的項目,社團提供了一種比基金會更接近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形式。
註釋
- 《瑞士民法典》(ZGB)第60條第1款(一旦社團章程表明其作為法人團體存在的意圖,社團即取得法人資格)及第61條第2款(社團經營商業業務或負有審計義務的,須進行登記),fedlex.admin.ch。 ↩
- 《瑞士民法典》(ZGB)第75a條:社團以其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除章程另有規定外,該責任以其資產為限,fedlex.admin.ch。關於商業活動,見上文所引ZGB第60條第1款及第61條第2款。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