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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與公有團體

在城鎮和市鎮的政治機構之旁,還有市鎮公有財產的機構。居住點周圍的土地——牧場、森林、水域,在城鎮中還包括街道和廣場——在很大程度上屬於公民共同體所有。這些共同體集體管理公地,規範其使用,並在有權利的住戶之間分配其收益。在楚格州,與瑞士中部其他地區一樣,這些共同體以合作體(Korporationen)的形式度過了十九世紀的政治動盪;合作體是公法團體,擁有並管理舊公民家族的市鎮公有財產。

在楚格城,合作體與政治市鎮的分離於1848年作出決定。1867年,此前被排除在外的公民獲得了成員權利。1874年,舊共同體被劃分為居民市鎮、公民市鎮、天主教堂區和合作體。分離協議於1877年隨之簽訂。1合作體保留了大量地產,包括森林和城內的建設用地。

對現代商業中心而言,合作體至少在兩個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在一個土地稀缺且昂貴的州里,它們作為土地所有者,通過關於其土地用途的決定——是建造、出租還是保留——影響辦公空間和住房的供應。它們還體現了一項貫穿該州歷史的原則:由長期成員組成的共同體共同持有財產,併為其成員的利益加以管理,而由全體居民組成的政治共同體則治理領土。這兩種共同體——一種以血統和財產界定,另一種以居住界定——並存,是瑞士中部的一種特殊現象,外國投資者很少理解,而從事房地產交易的執業者則必須將其納入考慮。

註釋

  1. HLS(《瑞士歷史辭典》),“Zug (Gemeinde)”,關於行政區劃的部分:1848年決定分離合作體;1867年接納原居民為合作體成員;1874年合作體與政治市鎮分離,並劃分為居民市鎮、公民市鎮和天主教堂區市鎮;1877年簽訂分離協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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