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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基金會被設計為一種過渡性結構,因為這些項目打算在協議運行後將治理權移交給代幣持有人。用於這一目的的工具是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即由代幣持有人組成的社區,他們通過區塊鏈上的投票作出決定,再由智能合約自動執行,例如從共同金庫中撥付資金。瑞士法律不承認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為一種法律形式。共同行事的代幣持有人社區可能構成《瑞士債務法》(OR)第530條及以下各條所規定的簡單合夥,其後果是成員須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1這一風險促使許多項目保留基金會或社團作為包裹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的法律外殼。基金會持有金庫、訂立合同並僱用員工,社區的投票則引導理事會的決定;但理事會仍承擔法律責任,並且必須能夠拒絕執行違反法律或基金會目的的投票結果。

一些項目更傾向於採用《瑞士民法典》(ZGB)第60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瑞士社團。社團有成員,召開成員大會,並可接納代幣持有人為成員,因此其治理更接近社區的理念。然而,社團的成員必須可以識別,與受公共機關監督的基金會相比,它不太適合持有大量財產。瑞士實踐尚未就這一問題形成標準解決方案。

註釋

  1. 法學學說;有待在 Swisslex 或 Weblaw 中核查。目前已確認:swissblawg.ch,關於聯邦最高法院判決4A_73/2014的評註,2014年7月:根據 OR 第544條第3款,簡單合夥的合夥人原則上對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有待核查:將無法律外殼的 DAO 定性為 OR 第530條第2款所規定之簡單合夥的瑞士文獻(OR 第530條的評註,例如 Basler Kommentar 和 Zürcher Kommentar,以及 GesKR、SZW 和 Jusletter 中關於 DAO 的文章)。聯邦委員會2018年12月14日關於分佈式賬本技術(DLT)和區塊鏈的報告僅將 DAO 作為智能合約的一個例子提及,並未討論其定性問題。↩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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