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綜合條例》
聯邦委員會通過了一項實施《DLT法》的條例,即所謂《DLT綜合條例》,該條例修訂了多項條例,其中包括《銀行條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條例》、《反洗錢條例》和《商業登記條例》。1該條例規定了DLT交易設施的細節,包括資本要求、技術要求以及小型設施適用簡化制度的門檻。它明確了銀行持有的基於加密技術的資產在何種條件下被視為託管資產。它還具體規定了交易平台提供者根據《反洗錢條例》所承擔的義務。
該條例與該法共同構成了一個框架,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又以其自身實踐對這一框架加以補充。FINMA已就DLT交易設施的牌照審批和加密資產的託管發佈了指引。它還回答了大量關於新規則適用的個案問題。法律、條例與監管實踐三者相結合,是瑞士金融市場法的典型特徵:法律確立原則,條例規定細節,監管機構則在一定裁量範圍內將二者適用於個案。
註釋
- 2021年6月18日《關於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賬本技術發展的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生效(AS 2021 400),見Fedlex對《銀行條例》第6條的腳註(經由droit-bilingue.ch);聯邦委員會,2021年6月18日新聞稿,admin.ch。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