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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交易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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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的第三個領域是市場基礎設施。在這一領域,該法在《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中創設了一種新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DLT交易設施。DLT交易設施是以商業方式運營、用於DLT證券多邊交易的機構,其目的在於使多個參與者之間同時交換報價,並依據非裁量性規則訂立合同。1DLT交易設施可以接納私人作為參與者,而傳統交易場所只接納受監管的中介機構。它還可以提供DLT證券的中央託管、清算和結算服務;在傳統體系中,這些職能由相互獨立的基礎設施分別履行。

因此,DLT交易設施牌照使一個實體得以將交易、託管和結算合而為一,這種組合與加密貨幣交易所的結構相對應——加密貨幣交易所為其客戶同時履行這三項職能。該法對DLT交易設施提出了旨在管控由此產生之風險的要求:資本要求、職能分離規則、技術要求以及參與者保護規則。由於聯邦委員會可以為風險有限的小型設施放寬要求,較小的設施可以適用簡化規則。2

首張DLT交易設施牌照於2025年3月授予BX Digital,該公司是交易所BX Swiss的子公司,隸屬於Boerse Stuttgart集團。3SIX Digital Exchange持有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牌照,在同一法律框架內選擇了另一條道路。瑞士的DLT證券市場目前規模仍小。然而,法律基礎設施已經就位,這使瑞士躋身少數擁有代幣化證券交易全面制度的法域之列。

註釋

  1.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SR 958.1)第73a條,fedlex.admin.ch(截至2021年8月1日的英文版本):用於DLT證券多邊交易、且至少滿足另一項標準的機構,即接納私人及受監管中介機構以外的其他參與者、對DLT證券進行中央託管,或依據統一規則對交易進行清算和結算。 ↩
  2. 《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inMIA,SR 958.1)第73b條至第73f條,fedlex.admin.ch(截至2021年8月1日的英文版本):適用的交易場所規則(第73b條)、參與者(包括私人)的准入(第73c條)、資產的准入(第73d條)、聯邦委員會為保護參與者以及針對提供託管或清算服務的設施所規定的附加要求(第73e條),以及聯邦委員會為小型設施放寬要求的權力(第73f條)。聯邦委員會在《DLT綜合條例》中行使了這一權力(pwc.ch,“Swiss DLT law”)。 ↩
  3.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新聞稿“FINMA licenses first DLT trading facility”,2025年3月18日,finma.ch:首張DLT交易設施牌照授予BX Digital AG,該公司是BX Swiss AG的子公司,隸屬於Boerse Stuttgart集團;系不提供託管服務的小型DLT交易設施。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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