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單據
大宗商品融資所依據的單據值得更仔細的關注,因為其完整性決定了貸款人擔保的安全性。提單由承運人在貨物裝船時簽發,具有三項功能:它是貨物收據、運輸合同的證明,也是物權憑證,其持有人有權在卸貨港提取貨物。持有正本提單或提單已背書至其指示的貸款人,在貨物運輸途中控制著貨物。提單通常以一式三份正本簽發,其中任何一份均可用於提貨,這一做法造成了一種風險,貸款人必須通過要求提交全套正本來加以管理。1
在石油貿易中,貨物常常在船舶航行途中被多次轉售,以致提單在船舶抵港之前無法送達最終買方。此時,貨物憑保函放行,賣方在保函中承諾賠償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貨而遭受的任何損失。這一做法雖然高效,卻削弱了以提單作為擔保的貸款人的地位,並已在多起欺詐案中被利用。確認貨物數量和質素的檢驗證書,以及確認貨物存放於倉庫的倉單,同樣重要,也同樣容易被偽造。
貿易單據的數碼化有望降低這些風險。通過安全平台簽發和轉讓的電子提單可以防止單據被複制,並使其轉讓可追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於2017年通過的《電子可轉讓記錄示範法》為此類單據的法律承認提供了框架。英國通過《2023年電子貿易單據法》賦予其法律效力。2瑞士法關於物權憑證的規定以紙質單據為前提,其是否需要調整已成為討論的議題。2021年的分佈式賬本技術立法創設了一類基於賬本的有價證券,可作為參照模式。3對於一個既是大宗商品貿易中心、又是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產業中心的州而言,二者的融合是一個天然的創新領域。
註釋
- Wikipedia,“Bill of lading”,en.wikipedia.org(2026年9月訪問):提單是所裝貨物的收據,載有或證明運輸合同的條款,並作為貨物的物權憑證。Roy Becker,“Presenting a Full Set of Ocean Bills of Lading Under a Letter of Credit”,2017年8月7日,shippingsolutionssoftware.com:提單通常成套簽發(“Three Bills of Lading all of this tenor and date, one of which being accomplished the others to stand void”);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第一個出示正本的持有人;銀行要求提交全套正本,以確保任何正本都不能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用於提貨。↩
- UNCITRAL,“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Transferable Records (2017)”,uncitral.un.org:通過日期為2017年7月13日。Electronic Trade Documents Act 2023 (2023 c. 38),legislation.gov.uk:於2023年7月20日獲御準;根據第8(2)條,該法在通過兩個月後,即2023年9月20日生效。↩
- 《瑞士債務法》(OR)第973d條(SR 220),swissrights.ch:基於賬本的有價證券(Registerwertrechte),由2020年9月25日《關於使聯邦法律適應分佈式電子登記技術發展的聯邦法》(DLT法)增設,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聯邦法律彙編》(AS)2021 33)。詳見H部分。↩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