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MiCA制度
歐盟(EU)於2023年5月通過了《加密資產市場條例》,這是在一個大型經濟區域內首個全面的加密資產制度。1《加密資產市場條例》(MiCA)規範尚未被現行金融服務法涵蓋的加密資產的公開發行。它區分三類加密資產:資產參考代幣,即以一籃子資產為參照的代幣;電子貨幣代幣,即以單一法定貨幣為參照的代幣;以及其他加密資產。資產參考代幣和電子貨幣代幣的發行人須獲得授權,並須滿足儲備、贖回和治理方面的要求,而其他加密資產的發行要約人則鬚髮布白皮書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MiCA還規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加密資產的託管、交易平台的運營、兌換、訂單執行、配售、轉讓服務、諮詢和投資組合管理,均須在某一成員國獲得授權,獲得授權的提供者此後即可憑藉通行證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為客戶提供服務。有關穩定幣的規則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該條例的其餘部分自2024年12月30日起適用,對於已依據本國法律開展業務的提供者,設有最長十八個月的過渡期。2如今過渡期已經屆滿,MiCA已全面生效。
MiCA並未為第三國提供者設立等效制度。瑞士提供者只能在歐盟客戶完全主動要求的情況下(這是一項狹窄的例外)為其提供服務,或通過在某一成員國獲得授權的子公司提供服務。3若干楚格公司已在列支敦士登、德國、奧地利、法國或其他成員國設立子公司,並在當地獲得了MiCA授權。列支敦士登作為歐洲經濟區成員,適用MiCA,並允許其提供者憑通行證進入歐盟。由於地理鄰近且與瑞士使用共同貨幣,列支敦士登成為瑞士提供者的當然之選。4
註釋
- Regulation (EU) 2023/11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1 May 2023 on markets in crypto-assets(MiCA),OJ L 150,2023年6月9日,第40頁,eur-lex.europa.eu(CELEX 32023R1114)。 ↩
- Regulation (EU) 2023/1114(MiCA)第149條(第三編和第四編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其餘部分自2024年12月30日起適用)及第143條第3款(現有提供者的過渡期最遲至2026年7月1日),eur-lex.europa.eu。 ↩
- Regulation (EU) 2023/1114(MiCA)第61條(應客戶完全主動要求提供服務),eur-lex.europa.eu;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Final Report on the Guidelines on reverse solicitation under the 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MiCA)”,ESMA35-1872330276-1899,2024年12月17日,esma.europa.eu。 ↩
-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場管理局(FMA),“MiCAR”,fma-li.li:MiCA在列支敦士登通過《歐洲經濟區MiCA實施法》(EWR-MiCA-DG)實施,自2025年2月1日起生效;依TVTG登記的提供者可在過渡制度下繼續經營至2026年7月1日。楚格公司利用列支敦士登子公司的情況,反映的是作者本人的觀察。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