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環境:銀行保密、預扣稅與公司法
1930年的控股公司特權並非孤立運作。其吸引力取決於它所處的聯邦環境。這一環境中有三個要素值得一提,它們都是在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及戰爭年代確立或鞏固的。
第一是銀行保密。1934年的《聯邦銀行法》將違反銀行保密的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銀行家對客戶負有的保密義務此前已作為民法事項和職業慣例而存在,此時又獲得了刑法的保護。1對於國際控股架構的所有者而言,瑞士控股公司與瑞士銀行帳戶的結合所提供的保密程度,是其他司法管轄區鮮能企及的。在許多架構中,楚格的控股公司與蘇黎世的銀行是同一安排的兩半。關於日內瓦的那一卷詳細描述了銀行保密的歷史及其對外國客戶的終結。就楚格的歷史而言,關鍵在於該州的財政優惠與聯邦對金融保密的法律保護相輔相成。
第二是聯邦預扣稅。預扣稅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徵,對瑞士公司支付的股息和瑞士銀行支付的利息從源扣繳,稅率現為35%。申報相關收入的瑞士居民可全額退還該稅,而外國收款人只能在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範圍內獲得退還。2預扣稅限制了瑞士控股公司作為導管的用途:控股公司向其外國股東支付的股息須繳納該稅,而股東只能依據協定予以退還。因此,戰後瑞士協定網絡的發展逐步降低了協定居民承擔的剩餘預扣稅,這對控股業務而言與州特權本身同樣重要。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楚格搭建控股公司架構,向來既是州層面的工作,也同樣是聯邦層面和國際層面的工作。
第三是公司法。1936年12月18日對《瑞士債務法》的修訂使股份有限公司法實現了現代化,並將有限責任公司引入瑞士法律。3瑞士股份有限公司具備國際使用者所看重的特點:相對較低的最低資本額;可發行不記名股票,使公司所有者得以保持匿名;以及靈活的董事會制度,董事會可僅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成員組成。不記名股票一直可以使用,直至一項改革為回應稅務透明與資訊交換全球論壇(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的要求,自2019年起對大多數公司予以廢除。4第二章所述的Philipp Brothers AG在1957年僅有一名董事會成員,這是瑞士公司法所允許的精簡治理的典型例子。
因此,楚格的控股公司特權只是一個更大的瑞士優惠組合中的一個要素,這一組合由州稅收特權、聯邦銀行保密、可控的預扣稅制度和靈活的公司法構成。該州只能掌控其中的第一個要素。它的成功取決於在伯爾尼決定的其他要素,以及聯邦所締結的國際條約。這種對聯邦和國際框架的依賴是該州歷史上的一個常量,它解釋了為什麼該州的政治階層始終在聯邦政治上投入大量精力。
註釋
- 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BankG),SR 952.0,droit-bilingue.ch:第47條為刑事條款(對故意洩露秘密者處以監禁或罰金)。Wikipedia(德文),“Schweizer Bankgeheimnis”:該法於1935年3月1日生效,並將違反銀行保密的行為納入第47條規制。 ↩
- 聯邦稅務局(ESTV),“Daten aus der Geschichte”(2022年8月),estv2.admin.ch:1943年9月1日,聯邦委員會決定開徵預扣稅,從源扣繳,經如實申報可予退還;1965年10月13日《聯邦預扣稅法》(VStG,SR 642.21)於1967年1月1日生效。《聯邦預扣稅法》第13條第1款a項(VStG),droit-bilingue.ch:資本收益適用35%的稅率。 ↩
- Fedlex,聯邦公報(BBl)1936 III 605,“Bundesgesetz über die Revision der Titel XXIV bis XXXIII des schweizerischen Obligationenrechts”(標題以fedlex.admin.ch搜尋索引所示為準);聯邦司法局,“Revision der GmbH”,bj.admin.ch:有限責任公司(GmbH)法自1936年以來一直未作修改。 ↩
- 《瑞士債務法》(OR)第622條第1bis款,swissrights.ch:只有當公司有股本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不記名股票以中介證券形式構建時,方可發行不記名股票;聯邦委員會新聞稿“Bundesrat setzt Bundesgesetz zur Umsetzung von Empfehlungen des Global Forum in Kraft”,2019年9月27日,admin.ch:於2019年11月1日生效;Homburger,“Umsetzung der Empfehlungen des Global Forum”,homburger.ch:設18個月過渡期,不合規的不記名股票將自動轉換。詳見C部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