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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聯邦國家與徵稅權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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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年9月12日的《聯邦憲法》將瑞士由一個主權國家的同盟轉變為一個聯邦國家。1它設立了聯邦議會、聯邦政府和聯邦法院;廢除了國內關稅,並將在邊境徵收關稅的權力移交給聯邦;將郵政、鑄幣以及度量衡制度置於聯邦管轄之下;保障信奉基督教各宗派的瑞士公民的遷徙定居自由以及國內的貿易自由。21850年,瑞士法郎成為全國統一的貨幣。3

對於楚格作為營商地的未來而言,新憲法最重要的特點在於它留給各州的權力。聯邦幾乎完全依靠間接稅為自身籌資,尤其是關稅和郵政收入。各州則保留了對所得和財產徵收直接稅的權力。4這種徵稅權的劃分構成了州際稅收競爭的憲法基礎。一個自行確定個人和公司稅率及稅收規則的州,只要願意,便可以利用這一自由,從鄰州吸引居民和企業。

聯邦對各州直接稅壟斷的侵入是逐步進行的,而且起初僅限於危機時期。1915年4月,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聯邦開徵了其第一項直接稅,即戰爭稅,該稅經議會通過並獲全民投票批准。1916年9月又開徵了戰爭利得稅,一直實施至1920年。1918年,社會民主黨提出的開徵永久性聯邦直接稅的倡議被否決。1940年12月9日,聯邦委員會依據1939年8月30日授予的緊急權力,頒佈了國防稅(Wehrsteuer),其課稅對象涵蓋個人的所得和財產以及公司的利潤和資本。1958年,該稅獲得了附有期限的憲法依據。1982年,它更名為聯邦直接稅。1990年的《聯邦直接稅法》於1995年1月1日生效。5

聯邦直接稅始終是一項在全國範圍內按統一稅率徵收、由各州核定和徵收的稅種。它的存在縮小了各州之間總體稅負的差距,但州稅和市鎮稅——對大多數納稅人而言構成稅負的較大部分——則完全掌握在各州手中。各州稅收形式規則的協調直到1990年的《聯邦直接稅協調法》才開始,而該法並未觸及稅率。6因此,1848年的憲法架構在本質上一直延續到二十一世紀:各州自行決定徵稅多少,並相互競爭。

聯邦國家還創造了營商地的其他前提條件。共同市場、統一貨幣、遷徙定居自由和聯邦法院,使公司或個人能夠從一個州遷往另一個州,而無須離開瑞士的法律和經濟空間。州際稅收競爭正是以這種流動性為前提的。一家將其註冊地從蘇黎世遷至楚格的公司,仍處於同一關稅區內,使用同一種貨幣,受同一部公司法約束——公司法已於1881年通過《債務法》在聯邦層面實現統一——並可以依賴同樣的聯邦法院。7它改變的只是其稅收制度、商業登記處和地方行政機關。統一的法律和經濟空間與財政多樣性的這種結合,其基礎由1848年《聯邦憲法》奠定,構成了瑞士稅收競爭模式的憲法精髓。

聯邦最高法院又增添了另一個要素:禁止州際雙重徵稅。這一禁令是聯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長期判例中從聯邦憲法中發展出來的。該禁令確保與多個州存在聯繫的納稅人不會就同一所得或財產被徵稅兩次,並按照住所、註冊地以及常設機構和不動產所在地等標準在各州之間分配徵稅權。8如果沒有這種分配,稅收競爭所需要的流動性就會受到損害,因為遷往低稅州的納稅人仍將面臨其所離開的州提出的稅收主張。

註釋

  1. Verfassungen der Schweiz,“Bundesverfassung der Schweizerischen Eidgenossenschaft (1848)”,verfassungen.ch,1848年9月12日通過;關於關稅和商業的條款(第23–32條)、郵政(第33–34條)、鑄幣及度量衡(第36–37條)以及聯邦收入來源(第39–40條)。 ↩
  2. 1848年9月12日《聯邦憲法》,文本見verfassungen.ch/verf48.htm:第29條保障貨物在各州之間自由買賣以及自由進口、出口和過境;第41條保障所有信奉某一基督教宗派的瑞士人在整個聯邦範圍內享有自由定居的權利。 ↩
  3. Wikipedia(英文),“Swiss franc”,2026年9月訪問:聯邦議會於1850年5月7日通過的第一部《聯邦鑄幣法》,將法郎確立為瑞士的貨幣單位。 ↩
  4. 瑞士聯邦稅務局(ESTV),“100 Jahre Eidgenössische Steuerverwaltung – Direkte Bundessteuer”,estv2.admin.ch:1848年聯邦政府幾乎完全依靠間接稅(關稅、郵政收入),而各州則掌握對所得和財產徵收直接稅的權力;《瑞士歷史辭典》(HLS),“Finanzausgleich”,2017年7月13日版本:1848年憲法賦予各州直接稅權力,聯邦則以關稅和郵政收入為自身籌資。 ↩
  5. 出處見印刷版。 ↩
  6. 1990年12月14日《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SR 642.14,droit-bilingue.ch:第1條第3款(“Sache der Kantone bleibt insbesondere die Bestimmung der Steuertarife, Steuersätze und Steuerfreibeträge”);依據第79條於1993年1月1日生效(聯邦委員會1991年6月3日決定)。詳見B部分。 ↩
  7. Wikipedia(英文),“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第一部《債務法》於1881年通過,並於1883年1月1日生效。 ↩
  8. 1999年4月18日《聯邦憲法》,SR 101,第127條第3款,droit-bilingue.ch:“Die interkantonale Doppelbesteuerung ist untersagt. Der Bund trifft die erforderlichen Massnahmen.”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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