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最高法院
位於洛桑的聯邦最高法院以聯邦官方語言進行訴訟。其判決以被訴裁決所用的語言撰寫。英語僅在一個領域發揮作用:對國際仲裁裁決提起的上訴。自2021年起,當事人在此類上訴中可以用英語提交訴狀。法院也可以接受未經翻譯的英文證據材料。1判決本身以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撰寫,但該法院在仲裁事項上的實務受到國際關注,其重要判決的英譯本由私人評論者發佈。
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的制度,限制了英語在州訴訟程序中的使用。如果某州法院以英語進行訴訟並以英語作出判決,聯邦最高法院就必須處理針對英文判決的上訴。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ZPO)以及對《聯邦最高法院法》(BGG)的相關修訂,允許該法院在某些情況下接受英文訴訟文書,但法院自身的判決仍須使用一種官方語言。2這在一審與上訴審之間造成了語言上的斷層,當事人必須予以考慮。
註釋
- Loyens & Loeff,“Revision of Swiss Arbitration Law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2021”,loyensloeff.com:隨著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12章修訂,“briefs and submissions in setting aside proceedings before the SFSC can now also be submitted in English”。Bär & Karrer,“The use of English in Swiss civil proceedings”,2025年1月23日,baerkarrer.ch:聯邦最高法院不能以英語作出判決。上述資料未涉及接受未經翻譯的英文證據材料的問題。↩
- Bär & Karrer,“The use of English in Swiss civil proceedings”,2025年1月23日,baerkarrer.ch: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聯邦最高法院法》第42條第1bis款允許在下級法院訴訟以英語進行的情況下,以英語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訴訟文書;聯邦最高法院不能以英語作出判決。另見 Homburger,關於《民事訴訟法》修訂的簡報,homburger.ch。↩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