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及其侷限
《瑞士民法典》(CC)規定了基金會,這是一種通過將資產專用於特定目的而設立的法人實體。1基金會沒有所有人,也沒有成員,由其理事會按照創立人在基金會章程中確定的目的進行管理。基金會在瑞士被廣泛用於慈善目的。普通基金會受聯邦、州或市鎮的監督,須在商業登記處登記。
然而,就家族目的而言,瑞士法律限制基金會的使用。根據《民法典》第335條,家族基金會只能為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成家立業或生活扶助費用,或為類似目的而設立。聯邦最高法院將該條解釋為禁止所謂的“供養基金會”,即以向家族成員提供分配、用於其一般生活水平而無任何特定需要為目的的基金會。2這一限制可追溯至1912年《民法典》生效之時,反映了當時自由主義對舊制度下的世襲信託遺產(fideicommissa)和永久性家族捐贈的敵視。因此,在實踐中,希望設立架構以長期供養其後代的瑞士家族一直使用外國工具,尤其是列支敦士登基金會和普通法信託。2022年,聯邦院議員Thierry Burkart提交了一項動議,要求聯邦委員會提議廢除對供養基金會的禁止。他認為,這一已有百年曆史的限制已經過時,並迫使瑞士家族轉向監督較少的外國工具。3兩院均通過了該動議,聯邦院於2023年12月通過,國民院於2024年2月通過,該動議因此交由聯邦委員會實施。如果禁令被取消,瑞士家族基金會可能成為楚格家族替代外國信託的選擇,為本州的專業人士提供一種可供其客戶使用的本國工具。
註釋
- 《瑞士民法典》第80條(ZGB)(SR 210),文本見swissrights.ch:設立基金會須將資產專用於特定目的。基金會法見《民法典》第80條及以下各條(ZGB)。《民法典》第87條(ZGB)規定家族基金會和教會基金會免受監督機關的監督。 ↩
- 出處見印刷版。 ↩
- 出處見印刷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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