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中的欺詐例外
信用證獨立於基礎買賣合同,這是其價值的基礎:無論就貨物產生何種爭議,賣方都可憑相符單據獲得付款。這一原則有一個重要例外。如果單據是偽造的,或受益人的付款要求明顯屬於濫用,法院可以阻止銀行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收款。瑞士法院對這一例外的適用十分嚴格,要求提供濫用的明確證據,僅在例外情況下才准予採取阻止付款的臨時措施。1對執業者而言,這一例外是最後的救濟手段。在大多數貿易欺詐案件中,損失在被發現之前就已發生。此時,追償取決於對資產的追蹤以及對行為人及其共犯提出的索賠。
註釋
- 蘇黎世州商事法院,HE230113-O,2023年10月25日,gerichte-zh.ch:只有在可信地表明付款要求明顯屬於濫用(《瑞士民法典》(ZGB)第2條第2款)且該濫用對銀行而言可以辨識時,才可下令臨時禁止銀行保函項下的付款;適用標準嚴格(援引聯邦最高法院判決(BGE)138 III 241 E. 3.4、BGE 122 III 321 E. 4a、BGE 122 III 273 E. 3a、《蘇黎世司法判例彙編》(ZR)97/1998第92號、ZR 111/2012第69號);該案中准予了禁令,因為對俄羅斯的制裁導致基礎義務無法履行。臨時措施依據《瑞士民事訴訟法》(ZPO)第261條及以下各條。該判決涉及獨立銀行保函;未查核關於跟單信用證的單獨判決。↩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