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後的控股公司
對於傳統的控股公司而言,改革改變的主要是徵稅形式。自2020年1月1日起,楚格的控股公司須就其利潤按普通稅率納稅。不過,來自符合條件參股的股息和資本利得可通過參股扣除獲得減免,即按此類參股淨收入在公司淨利潤總額中所佔比例,相應減少其應納稅額。1因此,一家收入幾乎全部由此類股息和利得構成的純控股公司,在普通制度下只需繳納很少的利潤稅。資本稅過去因特權而降低,如今則通過對符合條件參股98%的減免而降低。
對顧問而言,實際影響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必須審查控股公司是否有不符合參股扣除條件的收入,例如集團內部貸款利息、管理費或特許權使用費,這些收入現在須按普通稅率納稅。第二,國際環境已經改變:外國稅務機關會審查控股公司的實質,而協定優惠、歐盟(EU)《母子公司指令》下的減免,以及母公司居住國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的適用,均取決於該控股公司在楚格是否具有真正的管理和經濟實質。2第三,下文將討論的全球最低稅適用於大型集團,與州稅率無關,這意味著屬於此類集團的控股公司可能須繳納補足稅。
註釋
- 《聯邦直接稅法》(DBG)第69條及第70條第4款(SR 642.11),以及《聯邦直接稅協調法》(StHG)第28條第1–1bis款(SR 642.14),droit-bilingue.ch:對於至少10%或市值至少100萬瑞士法郎的參股,按參股淨收入佔淨利潤總額的比例減少利潤稅;就資本利得而言,須為持有至少一年、比例至少10%的參股。 ↩
- Loyens & Loeff,“Switzerland deposits ratification instrument for the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MLI) – entry into force on 1 December 2019”,2019年9月4日,loyensloeff.com:《多邊公約》(MLI)自2019年12月1日起對瑞士生效,瑞士採納主要目的測試;PwC,Worldwide Tax Summaries,“Switzerland – Corporate – Withholding taxes”,taxsummaries.pwc.com:取代儲蓄協議的瑞士–歐盟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AEOI)協議第9條,對關聯公司之間的股息給予減免(直接持股至少25%且持有至少兩年,兩家公司均須繳納公司所得稅),但須遵守瑞士及外國的反濫用規定。Council Directive (EU) 2016/1164 of 12 July 2016 (Anti-Tax Avoidance Directive),第7條第2款(a)項,eur-lex.europa.eu(CELEX 32016L1164):受控外國公司開展由員工、設備、資產和場所支持的實質性經濟活動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不適用。詳見C部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