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法律環境
2014年和2015年來到楚格的企業家發現,並沒有任何法律涉及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而這種空白本身就是一種吸引力。瑞士私法以一般原則為基礎,瑞士律師習慣於從這些原則出發進行推理,而這些原則無需立法即可適用於新現象。代幣可以被分析為一項債權、一項參與權,或僅僅是不具有任何法律內容的事實價值。區塊鏈上的轉讓可以依照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則進行分析,也可以被視為一種事實行為。兩種分析都不確定,但都可以採用,使律師能夠出具項目可以依賴的法律意見。
公法同樣開放。由於聯邦金融市場法是針對活動適用的,問題在於某項加密活動是否屬於某一受監管類別。1997年《反洗錢法》(AMLA)涵蓋接受或持有他人資產、或協助轉移他人資產的金融中介機構。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於2014年表示,以職業方式兌換比特幣以及運營交易平台屬於該法的適用範圍。1 聯邦委員會於2014年6月發佈了一份關於虛擬貨幣的報告,結論是現階段無需專門立法。2 因此,對於發行代幣但不吸收存款、不運營交易所、也不為他人管理資產的項目而言,監管狀況相對有利。
稅法也遵循同樣的模式。各州稅務機關在財富稅方面將比特幣視為外幣,並公佈年末匯率用於估值。在瑞士,私人動產的資本利得免稅,這使該國對私人持有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個人頗具吸引力。公司和基金會發行代幣的稅務處理一直懸而未決,直至聯邦稅務局於2019年發佈其工作文件,對此第三章將加以探討。3
註釋
- Die Volkswirtschaft,“Bitcoin: Virtuelle Währung mit Chancen und Risiken”,2014年9月,dievolkswirtschaft.ch/de/2014/09/sansonetti-3/:以職業方式買賣比特幣屬於《反洗錢法》的適用範圍,在用戶之間轉移資金的交易平台亦然;文中提及FINMA與2014年6月25日聯邦委員會報告一同發佈的出版物。2014年FINMA情況說明書本身未能檢索到。 ↩
- 聯邦委員會,“Bericht des Bundesrates zu virtuellen Währungen in Beantwortung der Postulate Schwaab (13.3687) und Weibel (13.4070)”,2014年6月25日,news.admin.ch;摘要見“Das Wesentliche aus dem Bericht des Bundesrates zu virtuellen Währungen”,eskommtdaraufan.com,2014年7月11日:虛擬貨幣是一種邊緣現象,並非在法律真空中運作,因此目前無需立法。 ↩
- 聯邦稅務局(ESTV),工作文件“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原始版本2019年8月27日,2021年12月14日及其後更新(estv.admin.ch網站“Kryptowährungen – Besteuerung”頁面列出的現行版本為2022年8月3日版);闡述了支付型、資產型和功能型代幣對投資者和發行人的稅務處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