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的責任
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對基金會負有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如因違反這些義務造成損害,可能須承擔責任。適用的規則是關於法人機關責任的規則,以及合同法和侵權法的一般規則。1在加密基金會中,風險具有特殊性:理事會必須妥善保管基金會加密資產的私鑰,因為私鑰丟失或被盜即意味著資產滅失。理事會必須確保資助和付款符合基金會宗旨,且收款人並非受制裁人員,此外還須持續關注基金會各項活動的監管狀況。
擔任加密基金會理事的瑞士律師和受託服務人員承擔著上述風險,卻並不總能掌控項目的技術運作。他們通常要求購買保險和獲得責任補償,並堅持要求就私鑰保管和付款審批制定明確的程序。一些人在認為風險過高或所獲資訊不足時辭去了理事職務。本地理事會成員的素質,是監管機構和銀行審查的因素之一。
註釋
- 《瑞士民法典》(ZGB)第55條(SR 210),droit-bilingue.ch:法人機關通過法律行為及其他行為使法人承擔義務(第2款),行為人亦須對其過錯承擔個人責任(第3款);《瑞士債務法》(OR)第41條(SR 220),droit-bilingue.ch:一般侵權責任。以委託合同法為進一步依據(類推適用OR第398條)的觀點源自學術文獻,該等文獻未經查閱。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