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與運營實體
許多項目將若干實體組合使用:由基金會或社團持有協議的資金庫並追求非營利宗旨,同時由一家或多家有限公司開發軟件、提供服務和僱用員工。基金會通過服務協議或資助為這些公司提供資金,而這些公司本身則可能由創始人、投資者或基金會自身所擁有。這種架構將非商業宗旨與商業活動相分離,並使公司能夠從風險投資者處籌集股本。
這種架構也帶來風險。基金會與創始人所擁有的公司之間的交易必須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否則基金會的資產將偏離其宗旨。負責確保基金會資產用於其宗旨的監管機構可能會審查此類交易,而稅務機關則適用關於隱性利潤分配和轉讓定價的規則。設計多實體架構的顧問必須審慎記錄相關服務、價格以及基金會理事會的決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