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納稅人:實務札記
當客戶考慮遷往楚格時,執業者所面對的問題至今仍受1848年憲法架構的支配。其中有三個問題值得在此簡要預覽,因為它們表明十九世紀的制度安排對當今案件的影響是何等直接。
第一個問題涉及個人。自然人在其稅務住所所在的州負有無限納稅義務;稅務住所是指其以永久居留意圖居住的地方,或其生活利益中心所在地。1因此,從蘇黎世遷往楚格首先是一個事實問題,其次才是法律問題。即將失去一位富裕居民的州的稅務機關,會審查其家庭、子女就學、社交生活和職業活動是否確實已經遷移。關於生活利益中心,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相當豐富。儘管聯邦國家於1848年所保障的遷徙定居自由賦予個人遷移的權利,但證明其確已遷移的責任仍在其本人。2
第二個問題涉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稅務住所位於其註冊地或其實際管理地。3將註冊地遷至楚格,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並在楚格州商業登記處辦理登記。然而,實際管理地則取決於事實:即董事會作出決策的地點以及日常管理進行的地點。一家將註冊地遷至楚格但仍在蘇黎世進行管理的公司,可能會發現蘇黎世以實際管理地為由主張對其徵稅的權利。註冊地與管理地之間的區分,以及由此產生的州際徵稅權分配,源於上文所述的關於禁止州際雙重徵稅的判例。
第三個問題涉及遷移當年。當一家公司在一個納稅期內將其註冊地從一個州遷往另一個州時,協調後的法律規定,該公司在該納稅期內須在兩個州納稅,其應稅利潤和資本在兩州之間進行分配。4細節較為技術性,但其原則正是聯邦法院在十九世紀所確立的原則:每個州只能對屬於其範圍的部分徵稅,這意味著納稅人不得被徵稅兩次。
這些規則適用於所有州際遷移。楚格作為從鄰州吸引公司和富裕個人數量幾乎超過任何其他州的州,在這方面的經驗比大多數州都更為豐富。其稅務機關、商業登記處及其顧問在處理此類遷移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慣常做法,而這本身就是營商地的組成部分。就遷往楚格提供諮詢的執業者,所依託的是這樣一個框架:其基礎奠定於1848年,並由聯邦最高法院在一個半多世紀里不斷完善。
註釋
- Fedlex,1990年12月14日《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G),SR 642.14,2025年1月1日版本,第3條第2款:一個人如以永久居留意圖居住於某州,或聯邦法律為其在該州指定了特別法定住所,即在該州擁有稅務住所。生活利益中心這一標準並未規定於法律之中,而是源於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詳見F部分。 ↩
-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判例集(BGE)138 II 300,判決理由第3.2–3.4項(servat.unibe.ch/dfr):稅務住所位於生活利益中心事實上所在之處,依據客觀、外部情況的總體加以判斷;住所一經設立即持續存在,直至取得新住所為止;納稅人須證明住所的變更,包括證明新住所得以設立的各項情況。該案涉及遷往國外;關於州際關係的其他判例(周間居住者、高級管理人員)詳見F部分。 ↩
- Fedlex,StHG,2025年1月1日版本,第20條第1款:資合公司、合作社、協會、基金會及其他法人,如其註冊地或實際管理地位於該州,即負有納稅義務。 ↩
- Fedlex,StHG,2025年1月1日版本,第22條第1款和第3款:在一個納稅期內將其註冊地或實際管理地遷往另一州的法人,在整個納稅期內須在相關各州納稅;利潤和資本通過類推適用聯邦關於禁止州際雙重徵稅的原則在各州之間分配。詳見C部分。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