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於諮詢與許可之間的多家族辦公室
多家族辦公室為多個彼此無關聯的家族提供服務,其地位介於獨立資產管理人與單一家族辦公室之間。它可以管理各家族的投資,協調其顧問,管理其公司和架構,處理其納稅申報,並組織其慈善事業。如果它以全權委託方式為與其沒有家族或經濟關聯的家族管理資產,則須依《金融機構法》(FinIA)取得投資組合管理人牌照。如果它僅限於提供諮詢、管理和協調服務,而不進行全權委託管理,則可以不受牌照制度約束。但視其對各家族資產所持有的權限而定,它仍可能在反洗錢意義上屬於金融中介。1諮詢與管理之間的界線並不總是容易劃定,因此搭建多家族辦公室的執業者必須逐一分析其各項服務。家族辦公室向客戶推薦投資、再由客戶向其銀行發出指令的,屬於提供投資諮詢,須遵守《金融服務法》(FinSA)的行為規則,但無須取得牌照。家族辦公室依授權書代表客戶執行投資決定的,屬於管理資產,須取得牌照。這一區分對辦公室的組織、成本和責任具有實際影響,必須在與各家族訂立的合同以及辦公室活動的記錄中得到體現。
楚格州富裕家族集中,為多家族辦公室造就了天然的市場;對該州而言,監管框架決定了這一行業的形態。州內的多家族辦公室可以是獨立公司,也可以是銀行、資產管理人或律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其發展取決於能否在已推高行業成本的監管環境中,以各家族認為合理的費用為其提供全面的服務。
註釋
- 《金融機構法》(FINIG)第17條第1款(SR 954.1),droit-bilingue.ch:投資組合管理人是指基於委託,能夠以職業方式以客戶名義併為客戶帳戶處分客戶資產的人;VQF, “Unterstellungspflicht”, vqf.ch:為第三方管理資產屬於《反洗錢法》第2條第3款(GwG)所指的金融中介活動。SWA Swiss Auditors AG, swa-audit.ch:僅管理與其有經濟或家族關聯之人資產的人,不屬於《金融機構法》(FinIA)的適用範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