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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中立原則

瑞士金融市場法依據經濟功能來規範活動和工具,而不問機構使用何種技術。存款就是存款,無論它記錄在傳統核心銀行系統中還是區塊鏈上。證券就是證券,無論它以紙質憑證、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中的記賬還是通證來表現。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自2014年首次就比特幣發表聲明以來,一貫適用這一原則,並將其概括為“相同風險,相同規則”。1

這一原則對加密行業有兩方面後果。其一,任何活動都不會僅因發生在區塊鏈上而免受監管。功能上相當於股票的通證須遵守規範股票的規則,而以對平台產生債權的方式持有客戶加密資產的平台,則可能構成吸收存款。其二,加密行業無需等待專門立法即可開展業務,因為項目可以通過依據現行法律分析其活動並請求FINMA作出裁定來獲得法律確定性。這一做法解釋了為何瑞士的加密監管先通過指引和實踐發展,然後才通過立法發展。

這一原則也有其侷限,因為加密資產的某些特徵在傳統金融中並無明確的對應物。存放於只有持有人控制私鑰的錢包中的通證,並不構成對任何中介的債權。去中心化交易所沒有通常意義上的運營者。穩定幣可能兼具存款、支付工具和基金份額的特徵。對於此類情形,適用現行法律需要進行解釋,而在解釋無法得出可接受結果的地方,則由立法者介入。第二章所探討的《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便是此類介入中最主要的一項。

註釋

  1. FINMA,“Supplement to the guidelines for enquiries regard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s)”,2019年9月11日,finma.ch,第2.1節:對穩定幣的處理著眼於經濟功能(“實質重於形式”),並“遵循久經檢驗的‘相同風險,相同規則’原則”。較長的表述“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既未出現在該文件中,也未出現在2018年2月16日的ICO指引中。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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