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協議與發行人責任
登記協議是賬本證券的合同基礎。它必須規定該權利登記於證券賬本中,且只能通過該賬本行使和轉讓。在實踐中,登記協議是代幣發行條款的一部分,投資者在取得代幣時即接受這些條款。就股份而言,相關規定載於公司章程中,章程須由股東大會以必要的多數通過。
賬本證券的發行人對賬本承擔責任。它必須向每一位取得人告知權利的內容、賬本的運作方式以及保護其完整性的措施。對於因不準確、具有誤導性或違反法定要求的資訊所造成的損害,發行人須承擔責任,除非其證明已盡到應有的謹慎。1這一責任規則在技術失靈時賦予投資者向發行人索賠的權利,同時也促使發行人選擇可靠的賬本技術,並審慎地記錄其運作方式。發行人通常依靠技術審計師的報告來證明其賬本符合相關要求。
註釋
- 《瑞士債務法》(CO,SR 220)第973i條(官方英文譯本,fedlex.admin.ch,經由droit-bilingue.ch查閱):債務人必須向每一位取得人告知賬本證券的內容、賬本的運作方式以及保護其運作和完整性的措施;對於因不準確、具有誤導性或違反法定要求的資訊所產生的損害,債務人須承擔責任,除非其證明已盡到應有的謹慎;限制或排除此項責任的約定無效。↩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