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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資組合管理人和受託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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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法》(FinIA)為投資組合管理人或受託人規定了若干條件。其必須具備適當的組織架構,至少有兩名合格的管理人員,但規模較小的公司如能確保業務連續性,可僅由一名合格管理人員經營。其必須滿足最低資本要求,持有充足的財務擔保或職業責任保險,並具備與其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其註冊辦事處和實際管理機構必須位於瑞士,並且必須確保其管理人員和合格股東具有良好聲譽,能夠保證業務經營的妥當。1《金融服務法》(FinSA)規定了與客戶相關的行為準則:客戶分類、告知義務、服務的適合性和適當性評估、服務的記錄、利益衝突的處理,以及對提供特定服務的公司而言,加入調解機構的義務。2

對受託人而言,牌照要求是一項意義尤為重大的新規。瑞士沒有本國的信託法。然而,許多瑞士專業人士管理著受外國法律管轄的信託,主要是海峽群島、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其他普通法法域的法律。通過對受託人實行牌照管理,瑞士首次將這一業務納入本國監管,並按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建議,躋身於監管職業受託人的法域之列。3

註釋

  1. SWA Swiss Auditors AG,“Die wichtigsten Fragen zum FINIG”,swa-audit.ch:最低資本10萬瑞士法郎,以現金繳付;管理層原則上至少由兩名合格人員組成,確保連續性的情形除外;職業責任保險或充足的財務擔保;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部控制;加入監管組織。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Portfolio managers and trustees”,finma.ch:住所位於瑞士、無可指摘的業務經營、管理層的良好聲譽和專業資格。 ↩
  2. FinSA(FIDLEG),文本見swissrights.ch:行為準則見第7條及以下(告知,第8–9條;適當性和適合性,第10–14條;記錄和報告,第15–16條;客戶指令的處理和最佳執行,第17–18條)。第77條:並非僅服務於機構客戶或專業客戶的金融服務提供者,最遲須在開展業務時加入調解機構。 ↩
  3. FATF,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roliferation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2025年10月版,fatf-gafi.org:第22項建議將客戶盡職調查和記錄保存義務擴展至特定非金融行業和職業,包括信託和公司服務提供者;第25項建議要求各國防止法律安排被濫用,並確保掌握關於明示信託(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充分、準確和最新的資訊;第28項建議要求對上述行業和職業實施有效監管。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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