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基金會概述
基金會由《瑞士民法典》(ZGB)第80條至第89a條規範。基金會通過將財產專用於特定目的而設立,創始人以公證文書或遺囑作出該聲明。基金會通過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而取得法人資格。1章程文書載明基金會的目的、財產和組織。創始人可以在嚴格限制內保留修改目的的權利,但基金會一經成立,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便不再受創始人和理事會左右。2
基金會理事會的組成和程序由章程文書和規章確定,負責管理基金會並對外代表基金會。瑞士法律要求至少有一名有權代表基金會的人士居住在瑞士。3對大多數加密基金會而言,這一要求意味著要在來自國外的創始人和開發人員之外,任命一名瑞士律師或受託人進入理事會。
基金會受國家監督;目的具有全國性或國際性的基金會,由隸屬於聯邦內政部的聯邦基金會監督局監督。目的屬於州或地方性質的基金會則由州監督。監督機關確保基金會的財產按照其目的使用,審查年度賬目和審計師報告,並在理事會違反法律或章程文書時進行干預。4大多數加密基金會具有國際性目的,因此受伯爾尼的聯邦監督,不在楚格州的管轄範圍之內。
註釋
- 《瑞士民法典》(ZGB)第80條(通過為特定目的捐贈財產而設立)、第81條第1款(公證文書或遺囑處分)及第52條第1款(通過登記取得法人資格),fedlex.admin.ch。↩
- 《瑞士民法典》(ZGB)第86a條第1款(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文本):如章程文書中保留了修改權,且自設立或創始人上一次申請修改以來已滿至少十年,主管的聯邦或州機關應根據創始人的申請修改基金會的目的或組織;第2款:公共目的或公益目的必須保持此性質;第3款:該權利既不可繼承,也不可轉讓。條文見 swissrights.ch 所載文本。↩
- 聯邦基金會監督局(ESA),“Fragen und Antworten”,esa.admin.ch:基金會理事會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簽字權的成員必須在瑞士有住所。ZGB 第83條(章程文書確定基金會的機構及其管理方式),fedlex.admin.ch。ESA 網頁未指明居住要求的確切法律依據。↩
- 《瑞士民法典》(ZGB)第84條第1款:“基金會受其所歸屬的公共機關(聯邦、州、市鎮)監督”,fedlex.admin.ch(英文譯本)。聯邦基金會監督局(ESA)隸屬於聯邦內政部(EDI),esa.admin.ch。↩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