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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與代幣銷售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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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的稅務處理是這些項目的核心問題。具有公益目的的瑞士基金會可以免繳利潤稅和資本稅。加密基金會主張,開發開放協議符合公共利益,因為該協議向所有人開放,且不歸任何人所有。稅務機關則持較為嚴格的立場,因為免稅要求基金會追求符合普遍利益的目的,並且無私地行事。一個為其代幣持有人的利益而開發協議、其創始人自身又持有大量代幣的基金會,不容易達到這一標準。1因此,大多數加密基金會作為普通法人實體納稅,而楚格的州稅率使稅負保持在較低水平。

主要問題涉及代幣發售所得。如果這些所得構成基金會的應稅收入,稅款可能相當可觀,因為以瑞士法郎計的所得價值可能達到數千萬乃至數億。聯邦稅務局(ESTV)在其2019年的工作文件中處理了這一問題,並沿用了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分類。發行功能型代幣的所得一般被視為發行人的應稅收入,但發行人可以就其對代幣持有人承擔的義務(例如開發協議)計提準備金。代表發行人債務的資產代幣按債券處理,其所得視為借入資本。代表參與權的資產代幣按股份處理,可能產生預扣稅和印花稅方面的後果。2

楚格州依照聯邦實踐適用這些原則,並向提出申請的項目出具預先稅務裁定。這些裁定使項目能夠在代幣發售之前確定其稅務地位,已成為在楚格籌備項目的標準環節。該州的做法被形容為務實:這個行業獲得的服務,與該州數十年來向控股公司和大宗商品貿易商提供的服務相同。

註釋

  1. 《聯邦直接稅法》(DBG)第56條g項:追求公共目的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實體,就專門且不可撤銷地用於這些目的的利潤免稅;企業經營目的原則上不屬於公益目的(條文見 swissrights.ch 所載文本)。此處未重新核查 ESTV 1994年7月8日第12號通函以及有關加密基金會的實踐。↩
  2. 聯邦稅務局(ESTV),工作文件“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2019年8月27日,2021年12月14日及其後更新,estv.admin.ch:就功能型代幣收取的資金在發行時構成發行人的應稅收入,允許就有據可查的合同義務計提準備金;類債務資產代幣的所得為借入資本;就附有參與權的資產代幣收取的資金為資本投入,分配須繳納預扣稅,發行須繳納發行印花稅。該文件未在發行人層面處理支付代幣的所得。↩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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