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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的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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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對信託的徵稅並無成文法規定,而是依循瑞士稅務會議的一份通函,由各州加以適用。該通函區分可撤銷信託和不可撤銷信託:在可撤銷信託中,委託人保留對資產的控制,因此在稅務上不予考慮;不可撤銷信託的處理則取決於受益人享有固定權益還是受託人擁有自由裁量權。1在可撤銷信託中,收入和資產歸屬於委託人。在不可撤銷的固定權益信託中,收入和資產按受益人的權益比例歸屬於受益人。在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中,受益人不享有可強制執行的請求權,如果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居住在國外,則資產既不歸屬於委託人,也不歸屬於受益人。分配款在受益人收到時作為收入徵稅。

實踐中相當重視委託人是否真正放棄了對資產的控制這一問題。如果委託人保留撤銷信託、指示投資、變更受益人或隨意獲得分配的權力,則無論其形式條款如何,該信託均被視為可撤銷信託。對於攜現有信託遷居楚格的富裕家族而言,審查這些信託在瑞士實踐下的稅務處理,是執業者的首要任務之一。在家族原居住國稅務中性的信託,在瑞士可能被視為透明,其後果是信託資產須繳納委託人的瑞士財富稅。

信託的遺產稅和贈與稅處理取決於同樣的區分。視各州實踐而定,居住在瑞士的委託人向不可撤銷全權信託轉移資產,可能被視為向受益人的贈與,也可能推遲至向受益人分配時才徵稅。2楚格州法律明確將通過信託安排進行的轉移納入其遺產稅的適用範圍。3由於配偶和直系卑親屬免繳楚格遺產稅,這一問題主要涉及為較遠親屬或無親屬關係之人設立的信託。

註釋

  1. 瑞士稅務會議,第30號通函“Besteuerung von Trusts”,2007年8月22日,ssk-csi.ch(KS_30_d.pdf):區分可撤銷信託(資產歸屬於委託人)、不可撤銷固定權益信託(受益人視同用益權人)和不可撤銷全權信託(第5.2.3節)。對於委託人在設立時居住在國外的全權信託,資產既不歸屬於委託人,也不歸屬於受益人,分配款在受益人收到時作為其收入徵稅。委託人在設立時居住在瑞士的,資產和收入繼續歸屬於委託人。 ↩
  2. 瑞士稅務會議,第30號通函,2007年8月22日,ssk-csi.ch,確認對於委託人在設立時居住在瑞士的不可撤銷全權信託,資產繼續歸屬於委託人,並確認該通函將贈與稅稅率的確定留給各州。Toni Amonn, “Trustbesteuerung in der Schweiz – eine Standortbestimmung”, lfch.ch:各州觀點不一,伯爾尼州出於程序經濟的考慮在設立時徵稅,作者則主張推遲至分配時徵稅。 ↩
  3. Kanton Zug, “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遺產稅適用於因死亡而發生的財產轉移,包括通過信託安排進行的轉移。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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