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證券的代幣
《DLT法》並未規範支付代幣以及其他不代表對發行人權利的代幣的私法地位。一枚比特幣既不是對任何人的債權,也不是登記簿證券。瑞士法並不將其歸類為《瑞士民法典》意義上可被所有的物。其法律性質在學界仍有爭議。主流觀點將其視為一種事實上的資產,持有人通過私鑰對其進行事實控制,並受私法和刑法一般規則的保護。1儘管如此,該法在實踐中改善了此類代幣持有人的地位。《債務執行與破產法》第242a條適用於所有基於加密技術的資產,包括不屬於登記簿證券的資產,從而在託管人破產時保護由託管人保管的支付代幣的持有人。在刑事訴訟中,加密資產曾作為資產被扣押,聯邦最高法院對其提前變現規定了審慎義務方面的要求。2因此,私法上的空白已不那麼緊迫,儘管在破產程序之外有關代幣所有權的爭議中,這些空白仍具有現實意義。
註釋
- 聯邦委員會,“Rechtliche Grundlagen für Distributed Ledger-Technologie und Blockchain in der Schweiz”,2018年12月14日報告,第9頁,newsd.admin.ch:按照可能佔主流的觀點,此類代幣是純粹事實性的無形資產,民法對其轉讓未設任何要求。 ↩
- watson.ch,“«Hodl!» Staat darf beschlagnahmte Bitcoin nicht vorschnell verkaufen”,2021年11月18日:聯邦最高法院2021年10月18日判決1B_59/2021(蘇黎世檢察院在洗錢調查中扣押的加密資產,只有在盡到審慎義務並具備專業知識的情況下方可提前變現)。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