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付款的透明度
《瑞士債務法》(CO)要求從事礦產、石油、天然氣或原始森林木材開採且須接受普通審計的公司,每年發佈一份報告,披露其在每個財政年度向國家機構支付的10萬瑞士法郎或以上的款項。1 這些義務是在採掘業透明度國際倡議(如“採掘業透明度倡議”)的背景下引入的,並與歐盟(EU)的規則相對應。
這些義務適用於垂直整合集團的採掘業務,例如嘉能可(Glencore)的礦業業務。目前,它們並不適用於大宗商品貿易本身。聯邦委員會有權在國際協調做法的框架內將其擴展至貿易公司。貿易商為購買大宗商品而向國有企業支付的款項是否應予披露,多年來一直存在爭論。2 因此,楚格的貿易商僅在其從事採掘業務的範圍內才受透明度義務的約束。
註釋
- 出處見印刷版所引。 ↩
- Public Eye,新聞稿“Rohstofftransparenz: Nationalrat zündet Lichtlein an”,2019年12月19日,publiceye.ch:議會通過了一項授權規範,允許聯邦委員會在國際協調做法的框架內將透明度規則擴展至大宗商品貿易,因此約500家瑞士貿易公司無須立即披露其向生產國政府支付的款項;Public Eye呼籲立即披露。《瑞士債務法》(OR)第964i條(大宗商品貿易),置於OR第964d條及以下各條關於原材料公司透明度的規定之中:eskript Lehrstuhl Handschin,unibas.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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