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與信託業
楚格的受託人為世界各地的客戶管理受外國法律管轄的信託。瑞士的信託業在二十世紀下半葉發展起來。在此期間,瑞士銀行的國際客戶利用信託來構建其財富架構,瑞士的受託服務提供者則擔任離岸法域的受託人或受託人的管理人。自2020年起,《金融機構法》(FinIA)的牌照要求適用於在瑞士境內或從瑞士以職業方式擔任受託人的人士。這首次將瑞士信託業納入監管。1
受託人的客戶是具有國際聯繫的家族:其成員居住在多個國家、其資產分佈於多個法域,或來自普通法國家並熟悉信託的家族。楚格的受託人為來自英國、英聯邦國家、拉丁美洲、中東和亞洲的家族提供服務,也為具有涉外聯繫的瑞士家族提供服務。他們的工作涵蓋多項任務。他們管理信託資產,行使信託文件賦予他們的酌處權,維繫與受益人的關係,並遵守相關法域的稅務和反洗錢規則。
信託業受到日益增強的透明度要求的約束。資訊自動交換涵蓋信託,根據其架構,信託被視為金融機構或消極實體。持有信託資產的銀行必須識別其受益所有人。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透明度登記冊涵蓋與瑞士有關聯的外國法律實體,而自同日起生效的經修訂的反洗錢法,將把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設立和管理信託的顧問。2曾經作為信託業特徵的隱秘性,已讓位於對當局有據可查的透明度制度。
註釋
- 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Trustees”,finma.ch/de/bewilligung/vermoegensverwalter-und-trustees/trustees/,2026年9月訪問:受託人是指依據設立信託的文件,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以職業方式管理或處分獨立財產的人;依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在年總收入超過5萬瑞士法郎、維持超過20個業務關係或信託資產超過500萬瑞士法郎時,即構成須取得FINMA牌照的商業活動。 ↩
- 出處見印刷版所引。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