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
賄賂的稅務後果
支付給公職人員的賄款不得在稅前扣除。《聯邦直接稅法》(DBG)和《稅收協調法》(StHG)明確排除扣除瑞士刑法意義上的賄款,其中包括向瑞士或外國公職人員支付的賄款。1自2022年起,具有刑罰性質的罰金和經濟制裁也不得扣除。補償請求具有剝奪犯罪所得的功能,其處理方式一直存在討論。通過中間人行賄並將付款作為佣金扣除的貿易商,除刑事程序外,還將面臨稅務核定的更正,並可能面臨稅務刑事程序。
舉報
大宗商品貿易中的許多腐敗案件是通過舉報人曝光的,即向當局或新聞界報告不當行為的僱員或前僱員。瑞士法律對私營部門舉報人提供的保護有限。瑞士並無關於保護舉報人的一般性法律:一項法律草案於2020年被議會否決。2僱員未先在內部提出而直接向當局報告不當行為的,可能違反其對僱主的忠實義務和保密義務。出於報復的解僱可能構成濫用解僱,但救濟措施有限。
然而,楚格的貿易商面臨其他法域的舉報制度。美國向舉報違反《反海外腐敗法》(FCPA)和大宗商品法律行為的舉報人提供可觀的經濟獎勵。在歐盟,關於保護舉報人的指令要求歐盟境內擁有50名或以上員工的公司建立內部舉報渠道。3在這些法域擁有員工、或其行為落入美國當局管轄範圍的楚格貿易商,必須預期不當行為可能被報告給外國當局。因此,維持一套有效的內部舉報制度,使其能夠率先獲悉並處理不當行為,完全符合其利益。
註釋
- 《聯邦直接稅法》第59條第2款(SR 642.11),swissrights.ch:尤其不屬於業務上合理的費用包括:(a)瑞士刑法意義上的賄款,(b)使犯罪得以實施或獎勵犯罪的費用,(c)罰金,以及(d)具有刑罰目的的經濟行政制裁;a項由1999年12月22日聯邦法(AS 2000 2147)增訂,並經2020年6月19日聯邦法修訂,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稅收協調法》第25條第1bis款(SR 642.14),droit-bilingue.ch:州稅適用相同清單,由2020年6月19日《關於經濟制裁稅務處理的聯邦法》增訂,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 聯邦司法局,“Kündigungsschutz / Whistleblowing”,bj.admin.ch:2020年3月5日,國民院第二次決定不審議該法案(《瑞士債務法》部分修訂,13.094),該法案因此未獲通過。↩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Whistleblower Program”,sec.gov:對於提供違反聯邦證券法資訊並導致超過100萬美元制裁的舉報,獎勵所收繳款項的10%至30%;該計劃以《多德-弗蘭克法》(Dodd-Frank Act)為依據。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whistleblower.gov:對舉報違反《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行為提供經濟激勵。2019年10月23日關於保護舉報違反歐盟法律行為人士的(EU)2019/1937號指令,eur-lex.europa.eu,第8條:擁有50名或以上員工的私營部門法律實體必須建立內部舉報渠道。↩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