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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扣稅與印花稅

在通證項目的架構設計中,有兩項聯邦稅值得特別關注:預扣稅和印花稅。35%的預扣稅適用於瑞士公司的利潤分配以及瑞士債券的利息。賦予持有人分享瑞士發行人利潤之權利的通證,或支付利息的通證,可能落入其適用範圍。此時發行人必須從每筆付款中扣繳稅款,而當持有人匿名且分佈於世界各地時,這一點難以做到。11%的發行印花稅適用於超過免稅門檻的瑞士公司參與權的發行,而證券轉讓印花稅則適用於有瑞士證券交易商參與的交易。2

這些稅種解釋了為何許多項目在設計通證時有意避免使其具備股票或債券的特徵。不享有利潤或利息權利的通證不會觸發預扣稅,而由基金會發行的通證也不代表公司的參與權。項目在通證銷售前取得的稅務裁定通常會確認這些要點。項目若之後改變其通證的功能,例如引入向持有人分配手續費的機制,則必須重新審視這一問題。

註釋

  1. 《聯邦預扣稅法》(VStG)第4條第1款(徵稅對象:包括境內實體發行的債券、股票及參與權所產生的收益等)及第13條第1款(資本收益稅率為35%),fedlex.admin.ch。聯邦稅務局(ESTV)關於加密貨幣及ICO/ITO的工作文件(2019年,2021年更新):類債務通證的利息及類參與權通證的分配須繳納預扣稅。 ↩
  2. 《聯邦印花稅法》(StG)第6條第1款h項(設立或增資時發行的參與權,只要出資總額不超過100萬瑞士法郎即予豁免)、第8條第1款(發行印花稅為1%)及第16條第1款(證券轉讓印花稅:境內證券為1.5‰,境外證券為3‰),fedlex.admin.ch。聯邦稅務局關於加密貨幣及ICO/ITO的工作文件:發行印花稅適用於附有參與權的通證,證券轉讓印花稅適用於類參與權通證和類債務通證。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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