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核對清單
本章所述的法律問題必須按照能夠反映其相互作用的順序加以處理。以下清單概括了德國企業家或家庭遷居蘇黎世之前必須審查的要點。
1. 居所:放棄在德國可供納稅人使用的每一處住所,避免在德國形成慣常居所,並記錄在蘇黎世的新生活中心,以避免依《稅收通則》(AO)第8條和第9條承擔無限納稅義務,並避免適用協定第4條第3款的特別規則。
2. 五年期限:識別在離境當年及其後五年內依協定第4條第4款仍須納稅的全部德國來源所得和資產,並檢查是否適用僱傭例外。
3. 擴展有限納稅義務:針對計劃居住地進行《涉外稅法》(AStG)第2條第2款規定的比較,確定能否提供三分之二的反證,並評估在德國的重大經濟利益。
4. 離境稅:對所有至少1%的持股以及超過《投資稅法》門檻的全部基金份額進行估值,計算《涉外稅法》第6條規定的離境稅,準備分期繳納申請和擔保,並考慮回遷規則。
5. 公司:審查遷居後德國公司的管理地、針對瑞士公司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以及任何新設瑞士架構的實質。
6. 遺產和贈與稅:梳理《遺產和贈與稅法》(ErbStG)第2條第1款第1項b目規定的五年期限、《涉外稅法》第4條規定的十年期限、遺產稅協定的特別規則以及每位繼承人的居所,並相應推遲贈與以及基金會或信託的設立。
7. 瑞士稅收:在州內選擇市鎮,就外國持股的財富稅估值和分配的處理取得裁定,並規劃第一年的瑞士納稅申報。
8. 居留許可與社會保障:依人員自由流動協定申請許可,依第883/2004號條例確定適用的社會保障立法,並在老年和遺屬保險(AHV)補償基金登記。
9. 養老金與不動產:澄清德國養老金的徵稅以及德國不動產在兩國的處理。
10. 合規:保留居留日曆,提交離境當年以及有限納稅義務下的德國納稅申報,履行《涉外稅法》第6條第5款規定的申報義務,並審查遷居前的稅務歷史中是否存在未申報所得。
該清單不能取代個別諮詢,因為每個家庭的情況對這些要素的組合各不相同。但它表明,遷居蘇黎世需要德國和瑞士的稅務顧問、律師、公證人以及(經常還需要)能夠提供必要文件的家族辦公室或銀行協同工作。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