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之後的行政協助
《稅務行政協助法》
實施新協定條款的程序規則最初由一項條例加以規定。隨後,議會通過了2012年9月28日的《聯邦稅務國際行政協助法》(《稅務行政協助法》,StAhiG),該法於2013年2月1日生效。該法規範依據雙重徵稅協定以及其他規定交換稅務資訊的國際協定所提供協助的執行。1其中三項條款體現了瑞士力求在合作與保護相關當事人之間取得的平衡。
該法第3條第c項將集體請求定義為:就按照相同行為模式行事、且可通過精確特徵加以識別的多名人員請求資訊。這一由UBS協定預先確立的概念由此成為一般法律的組成部分。第7條規定了聯邦稅務局不予受理請求的理由,其中包括撒網式調查以及違反誠信原則的請求,特別是基於以瑞士法律規定應受處罰的行為所獲資訊而提出的請求。第21a條允許主管機關在例外情況下,若請求國證明事先通知將使協助目的落空,則可在資訊傳送之後才通知相關當事人。在此類情況下,事後提起的上訴只能導致確認違法。2
集體請求與法院
法院通過一系列判決發展了行政協助實踐,其中若干判決涉及總部設在蘇黎世的銀行。對蘇黎世而言最重要的是法國涉及UBS的請求。法國稅務機關請求獲取約4萬名UBS帳戶持有人的身份和帳戶餘額,所依據的帳戶號碼來自德國當局在2012年和2013年的一項刑事調查中查獲的數據。2019年7月26日,聯邦最高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數批准了該協助。多數意見認為,對於基於名單的請求,只要涉嫌違反稅法的懷疑及於相關群體中的一部分即已足夠;該請求不構成撒網式調查;且法國就特定性原則作出的明確保證是充分的。3對特定性原則的關注,反映出法國檢察官當時正對UBS進行的、涉及清洗稅務欺詐所得的平行刑事訴訟。
這一判決對金融中心意義重大,因為它確認,誠信原則並不僅因請求國從另一國獲得基礎數據就排除協助。《稅務行政協助法》排除基於以在瑞士應受處罰的行為所獲資訊而提出的請求。然而,法院區分了請求國通過其自身主動行為(例如購買)獲得的數據與以其他方式到達其手中的數據。自那以後,這一區分一直困擾著各級法院。4對於為在蘇黎世持有遺留帳戶的客戶提供諮詢的執業者而言,其中的教訓是:該法的程序保護能夠帶來拖延和偶爾的勝訴,卻無法提供防止資訊披露的可靠保護。
註釋
- 2012年9月28日《聯邦稅務國際行政協助法》(Steueramtshilfegesetz, StAhiG),SR 651.1,第1條、第3條第c項、第7條及第21a條,文本見https://www.lexfind.ch/tolv/168654/de。 ↩
- 同上,第3條第c項、第7條及第21a條。聯邦委員會2013年12月18日的報告(見上注)將准許集體請求描述為國際標準的結果,並解釋此類請求通過行為模式識別相關人員。 ↩
- 聯邦最高法院,2019年7月26日第2C_653/2018號判決,摘要見“2C_653/2018: Amtshilfe an Frankreich zur Feststellung der Identität von UBS-Kunden”,daten:recht(Walder Wyss),https://datenrecht.ch/amtshilfe-an-frankreich-zur-identitaet-von-ubs-kunden/。 ↩
-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2017年3月17日判決,BGE 143 II 224,https://servat.unibe.ch/dfr/bge/c2143224.html,判決理由第6.4段:請求國若“qui achèterait des données bancaires qu’il utiliserait ensuite pour former des demandes”,即不屬於善意行事。該案涉及與Hervé Falciani從HSBC日內瓦子公司獲取的數據相關的法國請求。此後判例的細節不在本章討論範圍之內。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