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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銀行保密的刑法保護

原始條款

第47條位於該法的刑罰章節,與懲處公佈虛假賬目、拒絕向審計師提供資訊以及其他違反該法行為的條款並列。其結構十分簡單。任何人,凡以銀行管理機構成員的身份,以銀行僱員、代理人、清算人或專員的身份,以銀行委員會觀察員的身份,或以經認可的審計機構成員或僱員的身份,違反緘默義務或職業保密義務的,以及任何引誘或企圖引誘他人實施此類違反行為的,均處以罰金或監禁。1 該條款有三個特點值得強調,因為它們既解釋了其後來的聲譽,也解釋了其侷限。

第一,第47條並未界定其所保護的秘密。它以存在一項另有依據的保密義務為前提——這一義務源於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以及人格保護——並對違反該義務的行為附加刑事制裁。Matthias Michlig在對該罪名的詳細分析中指出,該條款的適用範圍是有意表述得較為開放的,而聯邦委員會本身在其1970年關於修訂該法的諮文中也指出,銀行保密源於《瑞士債務法》的一般規定。2 因此,這一刑法規範強化的是一項民法義務,它並未創設新的實體權利。

第二,該條款針對的是內部人員。它約束在銀行工作或為銀行工作的人,以及對銀行進行監管或審計的人。在其原始形式中,它並不懲處從不忠僱員處獲得資訊並加以利用的外部人員,除非該外部人員引誘了違反行為。這一漏洞存在了八十年之久,在2006年之後含有客戶資訊的數據載體開始被出售給外國稅務機關時,變得尤為突出。

第三,第47條並不優先於聯邦或州關於作證或向機關提供資訊的其他義務。保密義務適用於銀行與私人第三方之間,原則上也適用於銀行與外國機關之間。凡瑞士法律要求披露的,保密義務即須讓步,例如在刑事訴訟、債務執行和破產、繼承事務中,或在一定限度內於稅務程序中。有利於法定作證義務和告知義務的保留——今天見於第47條第5款——對於正確理解該條款始終至關重要。3 在瑞士國內法中,銀行保密從來都不是一面絕對的盾牌。在瑞士法律未提供獲取資訊途徑的情形下,其保護力最強。這首先是針對外國稅務機關的情形,而在普通核定程序中,對瑞士稅務機關也同樣如此。

1971年、2009年和2015年的修訂

在議會於1971年通過的《銀行法》全面修訂過程中,該條款進行了重構。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範圍得到更新,而該罪名則被賦予了在本質上沿用至今的形式:故意披露以銀行身份受託或以該身份獲知的秘密,企圖引誘此類披露,以及針對過失違反的單獨罪名。4 該罪名由州當局依職權追訴,無需客戶提出告訴。在2004年和2009年的進一步修訂之後,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跨越數年的行為時,不得不區分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和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5 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訂伴隨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的設立而出台,將故意違反的最高刑罰提高到三年監禁刑,對過失違反則處以最高25萬法郎的罰金。6

近幾十年來最重要的變化涉及數據交易。自2006年起,數家瑞士銀行以及瑞士銀行境外子公司的僱員複製客戶數據,並將其出售或交給德國及其他國家的稅務機關。由於舊版第47條只懲處內部人員,買方和中間人除非教唆了違反行為,否則均不在其管轄範圍之內。2014年9月16日,國民院作為第一審議院,以126票對58票通過了一項基於自由民主黨(FDP)陣營議會動議的修正案。支持者將數據盜竊描述為對客戶隱私的嚴重侵犯和對金融中心信任的威脅,而社會民主黨和綠黨則反對稱,在瑞士正轉向自動資訊交換之際,提高刑罰發出的是完全錯誤的信號。該項改革將通過違反行為為自己或他人獲取經濟利益者的最高刑罰提高至五年,對傳播或利用在違反義務情況下向其披露的秘密的第三方引入最高三年的刑罰,並對《集體投資計劃法》和《證券交易所法》作了相應修改。7

新規定於2015年7月1日生效。8 關鍵條文是第47條第1款c項,該項懲處故意將違反a項而向其披露的秘密再披露給他人,或為自己或他人加以利用的任何人。聯邦最高法院在修訂生效前幾個月作出的一項關於數據出售所得的判決中,引用了這一新措辭。9 第1bis款規定了加重罪名,最高刑罰為五年。現行文本還規定,在僱傭關係或職業關係結束後,違反行為仍應受處罰。10

法院中的第47條

三項判決展示了在數據洩露時代法院如何適用該條款。第一項涉及將一家瑞士銀行的客戶數據出售給伍珀塔爾(Wuppertal)稅務調查辦公室。一名銀行僱員提取了數據並交給一名同夥,該同夥以約250萬歐元的價格將數據出售給德國當局,並在瑞士訴訟期間死亡。聯邦最高法院維持了對其繼承人沒收所得的決定。法院認為,該出售行為符合《瑞士刑法典》第273條規定的加重經濟間諜罪的構成要件;該罪是一種抽象危險犯,保護瑞士的領土主權和國民經濟,並不要求任何國家或私人利益實際受到損害。11 該案表明,對數據出售的追訴並不僅僅依賴第47條。經濟間諜罪這一古老得多的罪名,涵蓋了舊版銀行保密條款所無法涵蓋的行為。

第二項判決涉及Rudolf Elmer,他曾任蘇黎世銀行Julius Bär開曼群島子公司的首席運營官。2003年離開該銀行後,Elmer將客戶數據交給了瑞士稅務機關、WikiLeaks和媒體。在2018年10月10日的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第47條不適用於他,因為他曾任職的是一家不受瑞士銀行法約束的開曼群島機構,儘管該機構為一家瑞士銀行提供部分財富管理服務。他因其他罪行被定罪,包括偽造和威脅。12 對蘇黎世金融中心而言,這一裁決劃定了一條地域界限。第47條保護的是託付給瑞士銀行及其瑞士員工的秘密;在境外入賬客戶關係的集團結構不在其保護範圍之內,除非事實能夠證明存在瑞士銀行身份。

第三項判決涉及新聞界。2022年2月,由Süddeutsche Zeitung協調的一個國際記者網絡以“Suisse Secrets”為名公佈了Credit Suisse約1.8萬個帳戶的數據,瑞士媒體因擔心依c項被追訴而拒絕參與。13 聯邦最高法院後來在2024年12月12日的判決中認為,《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所保障的新聞自由,可以依《刑法典》第14條的一般正當化事由,使記者的行為正當化。在這一裁決之後,蘇黎世檢察院終止了對財經記者Lukas Hässig的調查,而日內瓦總檢察長Olivier Jornot則於2025年11月駁回了針對三名Tamedia記者的訴訟。14 由此,旨在威懾數據販賣者的2015年擴展規定,在涉及公共利益事項的報道上遭遇了其憲法界限。

註釋

  1. 對《聯邦銀行與儲蓄銀行法》(BankG)原第47條(AS 51,第117頁)的意譯,依據評註文獻中的轉載。原刑罰為最高2萬法郎的罰金或最長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
  2. Matthias Michlig,“Bankgeheimnisverletzung (Art. 47 BankG)”,Aktuelle Juristische Praxis (AJP/PJA) 8/2014,第1055–1062頁,https://www.michligknutti.ch/05-aufsatz-bankgeheimnis-1-.pdf,引用1970年諮文:“Das Bankgeheimnis ergibt sich somit aus den allgemeinen Bestimmungen des Obligationenrechtes”(第1057頁)。 ↩
  3. BankG第47條第5款,轉載於BGE 145 IV 114,https://entscheide.weblaw.ch/cache.php?link=BGE-145-IV-114&q=%22145+iv+114%22&sel_lang=de:“Vorbehalten bleiben die eidgenössischen und kantonalen Bestimmungen über die Zeugnispflicht und über die Auskunftspflicht gegenüber einer Behörde.”相同的保留也見於2008年以前有效版本的第47條第4款(LexFind上2006年12月27日的合併版本,https://www.lexfind.ch/tolv/141673/de)。 ↩
  4. Michlig,“Bankgeheimnisverletzung”(2014),第1056–1058頁,關於該條款的歷史及1971年的表述。 ↩
  5. 聯邦最高法院,2018年10月10日判決,BGE 145 IV 114,判決要旨提及“Art. 1 und Art. 47 (in den ab 1. Juli 2004 und ab 1. Januar 2009 geltenden Fassungen) BankG”,https://entscheide.weblaw.ch/cache.php?link=BGE-145-IV-114&q=%22145+iv+114%22&sel_lang=de。 ↩
  6. 《聯邦銀行與儲蓄銀行法》(SR 952.0),LexFind上2009年1月1日的合併版本,https://www.lexfind.ch/tolv/141675/de:第47條“Fassung gemäss Anhang Ziff. 15 des Finanzmarktaufsichtsgesetzes vom 22. Juni 2007, in Kraft seit 1. Jan. 2009”,第2款對過失違反規定最高25萬法郎的罰金。2008年以前有效的版本規定最長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5萬法郎的罰金(2006年12月27日的合併版本,https://www.lexfind.ch/tolv/141673/de)。 ↩
  7. 瑞士廣播電視台(SRF),“Bankgeheimnis: Datenklau soll härter sanktioniert werden”,2014年9月16日,https://www.srf.ch/news/schweiz/schweiz-bankgeheimnis-datenklau-soll-haerter-sanktioniert-werden。 ↩
  8. David Zollinger,“Die Verwendung von Bankdaten durch Medienschaffende”,medialex,2022年7月8日,https://medialex.ch/2022/07/08/die-verwendung-von-bankdaten-durch-medienschaffende/,該文對比了2015年7月1日之前有效的版本與擴展後的版本。 ↩
  9. 聯邦最高法院,2015年2月25日第6B_508/2014號判決,https://entscheidsuche.ch/dok/CH_BGer/CH_BGer_006_6B-508-2014_2015-02-25.html,引用新的c項:任何人故意“ein ihr oder ihm unter Verletzung von Buchstabe a offenbartes Geheimnis weiteren Personen offenbart oder für sich oder einen anderen ausnützt”。 ↩
  10. BankG第47條第1bis款和第4款,轉載於BGE 145 IV 114,https://entscheide.weblaw.ch/cache.php?link=BGE-145-IV-114&q=%22145+iv+114%22&sel_lang=de:第1bis款規定,通過第1款a項或c項所列行為為自己或他人獲取金錢利益者,處最長五年監禁刑;第4款規定,違反行為“ist auch nach Beendigung des amtlichen oder dienstlichen Verhältnisses oder der Berufsausübung strafbar”。 ↩
  11. 聯邦最高法院,2015年2月25日第6B_508/2014號判決(見上文),關於沒收、《瑞士刑法典》第273條第2款以及《刑法典》第4條規定的國家保護原則。 ↩
  12. 聯邦最高法院,2018年10月10日BGE 145 IV 114(見上文),判決要旨以及關於為一家瑞士銀行提供部分資產管理服務的外國銀行機構工作人員是否受銀行保密約束的論述。 ↩
  13. Zollinger,“Die Verwendung von Bankdaten durch Medienschaffende”,medialex(2022)。 ↩
  14. Simon Canonica,“Fehlkonstruktion Art. 47 Abs. 1 lit. c BankG: Hilfe kommt von unerwarteter Seite”,medialex,2026年2月6日,https://medialex.ch/2026/02/06/fehlkonstruktion-art-47-abs-1-lit-c-bankg-hilfe-kommt-von-unerwarteter-seite/,討論2024年12月12日第6B_650/2022號判決。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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