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以前的發鈔銀行
最早的發鈔銀行
1850年的《鑄幣法》規範的是硬幣。紙鈔則是另一回事,在半個多世紀裡一直由各類州立銀行和私人銀行掌控。瑞士最早的銀行券於1825年由伯爾尼市儲蓄銀行(Deposito-Cassa der Stadt Bern)發行,面額為500法郎,用以彌補預算缺口。1真正意義上的發鈔銀行出現在19世紀30年代的自由主義復興時期。《瑞士歷史辭典》(HLS)將該體系描述為分散式的,由若干公共銀行和私人銀行享有發行特權。2尤利烏斯·蘭德曼(Julius Landmann)於1910年為美國國家貨幣委員會撰文時,列出的瑞士首家獲准發行銀行券的銀行是1834年成立的伯爾尼州立銀行,其後依次為蘇黎世銀行(1836年)、聖加侖銀行(1837年)、巴塞爾銀行(1844年)、日內瓦的商業銀行(1845年)以及日內瓦銀行(1848年)。31845年創立的沃州州立銀行也從一開始便發行銀行券。4
「蘇黎世銀行」(Bank in Zürich)成立於1836年,1837年開始營運,蘇黎世最早的銀行券亦於同年發行。5這是一家貼現銀行,由自由派實業家和商人發起,旨在為該市日益增長的貿易提供所需的商業信貸與支付手段。6其總部後來設於 Zunfthaus zur Meisen。該行的歷史橫跨近七十年。在自1892年起擔任行長的保羅·卡爾·愛德華·馮·奧雷利(Paul Carl Eduard von Orelli)領導下,該行於1905年1月14日與瑞士信貸銀行(Schweizerische Kreditanstalt)建立了緊密聯盟,實質上相當於合併,儘管該行在形式上仍是一家獨立的股份公司。最終的併入直至1982年12月的一項協議才告完成。7
蘇黎世銀行(Bank in Zürich)的早期歷史既展現了私人發行鈔票的雄心,也揭示了其中的困難。如第三節所述,其銀行券最初以布拉班特塔勒計價,並於1841年加蓋戳記,允許以塔勒或法國法郎兌付。1848年,該行與巴塞爾銀行(Bank in Basel)簽訂了相互接受銀行券的雙邊協議。81856年,該行成為首家在兌付銀行券時將黃金與白銀視為等值的瑞士銀行,此舉是對法國黃金在流通中實際上佔據主導地位的適應。1864年,該行與巴塞爾及聖加侖的銀行共同加入了一項相互接受銀行券的協定,此為1876年全國性協約的前身。950、100、500及1000法郎的面額,使這些銀行券成為批發貿易與銀行間結算的工具,而日常小額支付則仍以硬幣進行。
增長與分散化:1850年至1880年
1850年瑞士境內僅有8家發鈔機構,至1879年已增至36家。10根據蘭德曼(Landmann)提供的數據,1870年有24家發鈔銀行,至1881年底增至36家。11在此期間,共有60多家機構曾發行過自己的銀行券。12推動這波增長的主力,主要是自19世紀60年代起成立的州立銀行,它們將發行紙鈔視為廉價的融資來源,也是州經濟主權的象徵。D編中討論的1870年蘇黎世州立銀行(Zürcher Kantonalbank)的創立,便屬於這股浪潮。
經濟學家 F. Ritzmann 在《瑞士經濟與統計雜誌》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將1876年之前的時期描述為銀行券不受阻礙地競爭的時期,而在那之前,則是持續至1852年的貨幣競爭時期。他的數據顯示,銀行券流通總額從1870年的1,900萬法郎增至1875年的7,700萬、1880年的9,300萬、1890年的1.52億、1900年的2.17億法郎,以及1905年的2.33億法郎;同期,金屬準備金則從2000萬增至1.17億。自1875年起,銀行券與準備金的比率穩定維持在約二比一。13
發行機構眾多帶來了實際問題。一家銀行發行的銀行券只能以折價被其他銀行接受,或根本不被接受。這些銀行券在區域內流通,必須退回發行銀行才能兌付。此外,一旦發生危機,公眾便會爭相將銀行券兌換為硬幣。1870年的普法戰爭在瑞士引發了一場嚴重的支付危機,由於法國黃金停止流入,瑞士各銀行的銀行券承受了壓力。14各銀行試圖透過合作解決這些問題。1876年7月8日簽訂了一項協定,參與的銀行承諾相互接受對方的銀行券、代收到期票據、兌付匯票,並交換每週及每月的資產負債表。截至1878年7月1日,32家銀行中有24家加入,但仍未加入協約的銀行削弱了其效力。15
從1874年憲法到1881年《銀行券法》
1848年憲法對銀行券隻字未提。1874年5月29日的全面修憲授權聯邦就銀行券的發行與兌付進行立法,但第39條明確禁止其設立任何發鈔壟斷。16這項禁令體現了各州和私人發行紙鈔方面的強大利益,也反映了一種普遍的自由主義信念,即發行者之間的競爭優於國家壟斷。第一部聯邦銀行券法在1876年的全民公投中遭到否決,儘管聯邦委員會本身也承認發鈔體系中存在持續的弊端。17
民主運動主張進行更激進的變革。親民主派的沙夫豪森國民院議員威廉·約斯(Wilhelm Joos)在議會動議失敗後,發起了一項人民倡議,提議修訂第39條,賦予聯邦發鈔壟斷權。由於當時憲法僅規定了全面修憲的倡議,該提案遂以「是否進行全面修憲」的問題提交人民表決。在1880年10月31日的投票中,僅有31.8%的選民表示支持。僅有五個德語州出現贊成多數,其中格拉魯斯州以68.8%居首。法語區則以壓倒性多數否決了該提案,沃州的贊成率僅為1.7%。18此次投票的語言區分布格局引人注目:由日內瓦和洛桑塑造銀行文化的瑞士西部捍衛發鈔自由,而瑞士東部部分地區則已準備好接受集中化。作為全國最大商業銀行及一家重要州立發鈔銀行所在地,蘇黎世並未出現贊成多數。
隨後,議會於1881年3月8日通過了《關於銀行券發行與兌付的聯邦法》。19根據蘭德曼(Landmann)的分析,該法規定最低資本為50萬法郎,將每家銀行的銀行券發行量限制為其實繳資本的兩倍,並要求持有相當於流通銀行券百分之四十的金屬準備金(以硬幣形式)。其餘百分之六十可由證券、州擔保或票據組合作為擔保。除向聯邦繳納百分之一的稅款(各州可另行徵收費用)外,各銀行還須接受聯邦檢查,並定期公布資產負債表。20該法還將面額統一為50、100、500和1000法郎,為所有銀行券規定了統一的版式和文字,並使發鈔銀行受國家監管,從而增強了公眾對紙幣的信心。21由此發行的銀行券僅在發行銀行名稱上有所不同,收藏家稱之為「協約銀行券」或「統一銀行券」。
1881年的這部法律是瑞士歷史上第一部聯邦金融市場法規。它以初步形式引入了至今仍是銀行監管特徵的各項要素:最低資本、以金屬準備形式體現的流動性要求、與資本掛鉤的業務限制、透過公布資產負債表進行的資訊披露,以及由聯邦機關實施的監管。今日研讀該法的法律從業者,會從中辨識出《銀行法》資本與流動性規則,以及《巴塞爾協議》框架的前身,儘管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發鈔銀行,且監管手段相對粗糙。根據1881年12月21日的一項法令,在聯邦財政部內設立了負責監督發鈔銀行合規情況的專門檢查機構,這是直到1934年才建立的聯邦銀行監管制度的一種早期形式。22
壟斷與邁向瑞士國家銀行之路
1881年的法律並未終結這場爭論。里茨曼(Ritzmann)認為,該法僵化的發行配額、固定稅負及流動性規定,導致銀行券供應缺乏彈性。承擔高額固定成本的銀行有動機不顧季節性需求,將其發行量維持在允許的上限。在19世紀70年代及80年代初的通貨緊縮期間,這些銀行陷入困境。在他看來,19世紀後期的問題源於設計不當的監管,即他所稱的「國家失靈」(Staatsversagen)。23里茨曼(Ritzmann)的文章是對曼弗雷德·內爾德納(Manfred Neldner)的回應,後者將瑞士的經驗解讀為發行者之間的競爭往往會導致過度發行的證據。內爾德納後來以英文發表了他的論點,題為《競爭必然傾向於產生過剩:瑞士自由銀行制度的經驗》(Competition Necessarily Tends to Produce Excess: The Experience of Free Banking in Switzerland)。2419世紀的瑞士發鈔體系因此成為國際學術界關於自由銀行制度爭論中的參考案例,而蘇黎世和巴塞爾的發鈔銀行則是其中的主角。
當時的人們則持更務實的看法。持續的貨幣問題、19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法郎匯率所承受的壓力,以及最後貸款人的缺位,使分散體系顯得難以維繫。251891年10月18日,人民和各州通過了新的《聯邦憲法》第39條,將發鈔壟斷權移交給聯邦。26由於該憲法條款未對壟斷權的行使方式作出規定,究竟應由純國有銀行還是由有私人參與的股份制銀行來掌握這項壟斷權的問題,在隨後的十四年間始終懸而未決。一項設立國有中央銀行的法律,於1897年2月28日的全民公投中,以195,764票贊成、255,984票反對遭否決。27
隨著1905年10月6日《瑞士國家銀行聯邦法》的頒布,各方達成了妥協方案,該法設立了一家依據特別法成立的股份公司,由各州、原發鈔銀行及私人股東共同持股。28瑞士國家銀行(SNB)於1907年6月20日正式營運,起初發行以原發鈔銀行設計為基礎的臨時銀行券,並加印內含瑞士十字的紅色玫瑰花飾。29其餘36家發鈔銀行則於1910年終止了其銀行券業務。301848年的聯邦妥協在這個新機構的組織架構中再次體現。其法律及行政總部設於伯爾尼,而理事會則設於蘇黎世,並於1922年遷入一座新巴洛克風格的建築。31國家銀行此後的歷史屬於F編的內容。
註釋
- HLS,Olivier Frédéric Dubuis,「Banknoten」,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50.php。↩
- HLS,Peter Püntener,《Notenbanken》,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46.php。↩
- 尤利烏斯·蘭德曼(Julius Landmann),《瑞士銀行法: 關於發行銀行之瑞士立法研究與批判,特別是1905年10月6日有關瑞士國家銀行之聯邦法案》(華盛頓:國家貨幣委員會,1910年),歷史導論,全文見 https://fraser.stlouisfed.org/title/swiss-banking-law-667/fulltext。↩
- HLS,奧利維爾·弗雷德里克·杜布伊(Olivier Frédéric Dubuis),〈紙鈔〉,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50.php。↩
- 蘇黎世貨幣博物館(MoneyMuseum Zürich),〈蘇黎世人與他們的貨幣〉,https://www.moneymuseum.com/pdf/archiv/Die%20Zuercher%20und%20ihr%20Geld.pdf,其中指出蘇黎世最早的銀行券於1837年發行。關於創立日期,另見 HLS,馬丁·科爾納(Martin Körner),〈銀行〉,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4061.php。↩
- HLS,馬丁·科爾納與尤塞夫·卡西斯,《銀行》,2006年8月17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61/2006-08-17/,其中指出:復興時期貿易的增長提高了對支付手段和商業信貸的需求,自由派和激進派實業家及商人在各自的州爭取設立中央貼現銀行,Bank 蘇黎世銀行即在此背景下於1837年創立。↩
- 維基百科(英文版),「蘇黎世銀行」,https://en.wikipedia.org/wiki/Bank_in_Z%C3%BCrich。↩
- Trafina Privatbank,《巴塞爾銀行票據》,https://www.trafina.ch/aktuell/basler-banknoten。同一文章將 巴塞爾銀行最早的銀行券發行日期為1845年9月15日。↩
- 里希特與昆茨曼,《瑞士銀行券》,導論各章,https://www.numis-online.ch/download/Richter-Die-Banknoten-der-Schweiz-opt.pdf。↩
- HLS,彼得·普滕納(Peter Püntener),〈中央銀行〉,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46.php。↩
- 蘭德曼,《瑞士銀行法》(1910年),https://fraser.stlouisfed.org/title/swiss-banking-law-667/fulltext。↩
- HLS,奧利維爾·弗雷德里克·杜布伊(Olivier Frédéric Dubuis),〈紙鈔〉,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50.php。↩
- F. 里茨曼(F. Ritzmann),〈19世紀的瑞士中央銀行 世紀與自由銀行制度:針對 M. Neldner 的討論貢獻」,《瑞士經濟與統計期刊》(1996年,第II期),https://www.sjes.ch/papers/1996-II-4.pdf。Ritzmann 指出,州立銀行作為公法機構在銀行券流通中佔據主導地位。↩
- HLS,彼得·普滕納(Peter Püntener),〈中央銀行〉,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46.php。↩
- 蘭德曼,《瑞士銀行法》(1910年),關於1876年協約的部分,https://fraser.stlouisfed.org/title/swiss-banking-law-667/fulltext。↩
- 瑞士國家銀行,「貨幣事件年表」,1874年5月29日條目,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geld-und-waehrungspolitische-chronik;關於壟斷禁令,參見 Ritzmann,《19世紀的瑞士中央銀行與自由銀行制度》,https://www.sjes.ch/papers/1996-II-4.pdf。↩
- 克里斯蒂安·博利格(Christian Bolliger),〈1880年10月31日公投: 反對聯邦的紙鈔壟斷」,收錄於沃爾夫·林德、克里斯蒂安·博利格與伊萬·里耶爾(編),《1848–2007年瑞士聯邦公投手冊》(2010年),線上版本請見 https://swissvotes.ch/attachments/40b49fb48ecfa4bab5f3e5a1cb608ca8024d6309dc270332cbaa1848dd437be9。↩
- 博利格,《1880年10月31日的公投》,https://swissvotes.ch/attachments/40b49fb48ecfa4bab5f3e5a1cb608ca8024d6309dc270332cbaa1848dd437be9。↩
- 瑞士國家銀行,「貨幣事件年表」,1881年3月8日條目,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geld-und-waehrungspolitische-chronik。↩
- 蘭德曼,《瑞士銀行法》(1910年),關於1881年3月8日聯邦法的部分,https://fraser.stlouisfed.org/title/swiss-banking-law-667/fulltext。↩
- HLS,奧利維耶·弗雷德里克·杜布伊(Olivier Frédéric Dubuis),〈紙鈔〉,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50.php;關於統一的銀行券版式,另見 特拉菲納私人銀行(Trafina Privatbank),〈巴塞爾紙鈔〉,https://www.trafina.ch/aktuell/basler-banknoten。↩
- 蘭德曼,《瑞士銀行法》(1910年),關於1881年3月8日聯邦法的部分,https://fraser.stlouisfed.org/title/swiss-banking-law-667/fulltext,其中指出,根據1881年12月21日的法令,監管權歸屬瑞士財政部,並設立了一個發鈔銀行專門檢查委員會。↩
- 里茨曼(Ritzmann),〈19世紀的瑞士中央銀行與自由銀行制度〉,https://www.sjes.ch/papers/1996-II-4.pdf。↩
- 曼弗雷德·內爾德納(Manfred Neldner),〈競爭必然傾向於產生過剩:瑞士自由銀行制的經驗〉,《德國經濟評論》第4卷(2003年),第3期,第389–408頁,DOI 10.1111/1468-0475.00086;文獻資料取自 Crossref 記錄,https://api.crossref.org/works?query.bibliographic=Competition+Necessarily+Tends+to+Produce+Excess+Free+Banking+Switzerland+Neldner。↩
- HLS,Peter Püntener,《中央銀行》,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46.php。↩
- 瑞士國家銀行,「貨幣事件年表」,1891年10月18日條目,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geld-und-waehrungspolitische-chronik。↩
- 維基百科(英文版),「1897年瑞士公投」,https://en.wikipedia.org/wiki/1897_Swiss_referendums。↩
- 瑞士國家銀行,《貨幣事件年表》,1905年10月6日條目,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geld-und-waehrungspolitische-chronik;關於該法的妥協性質,參見 蘭德曼,《瑞士銀行法》(1910年),https://fraser.stlouisfed.org/title/swiss-banking-law-667/fulltext。↩
- 瑞士國家銀行,《貨幣事件年表》,1907年6月20日條目,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geld-und-waehrungspolitische-chronik;關於臨時銀行券,參見 Swissinfo,《瑞士紙鈔的歷史》,https://www.swissinfo.ch/ger/die-geschichte-der-schweizer-banknoten/42070664。↩
- HLS,彼得·普滕納(Peter Püntener),〈中央銀行〉,http://www.hls-dhs-dss.ch/textes/d/D13746.php。↩
- 瑞士國家銀行,「瑞士國家銀行的歷史」,https://www.snb.ch/en/the-snb/organisation/history。該頁面將蘇黎世的這座建築稱為 皮斯特大廈。↩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