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斷法與同外國當局的直接合作
《刑法典》第271條及第273條
上文所述的正式渠道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瑞士法律禁止非正式渠道。《瑞士刑法典》(SCC)第271條規定,任何人未經授權,代表外國在瑞士境內從事屬於公共機關職責的活動,均應受到處罰。第273條則針對經濟間諜行為予以處罰,其中包括使外國官方機構或外國私營企業得以獲悉製造秘密或商業秘密。這些規定與《瑞士銀行法》(BankA)第47條所規定的銀行保密義務,共同構成瑞士的阻斷法規。一項關於跨境調查的研究對其效果作了如下總結:在瑞士取得的資訊,除非當事人可自由處分,否則未經授權不得披露以供外國程序使用;而有關第三方的非公開資訊則必須透過官方司法協助渠道傳遞。即使取得相關當事人的同意,也未必能夠消除第273條項下的風險,因為該條同時保護瑞士的公共利益。1
聯邦最高法院於2021年11月1日的一項判決中收緊了相關實務。某瑞士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將一個存有109份客戶檔案的U盤交給美國司法部,以期在美國針對瑞士銀行的計畫框架內獲得不起訴協議。法院維持了依據第271條對其作出的有罪判決。法院認為,僅當事人可自由處分的資訊方可為外國程序之目的而交出,涉及第三方的可識別數據不得在司法協助渠道之外直接傳送。2評論人士批評該判決未能明確該條文是否同樣適用於已位於境外的數據。對於面臨外國調查的蘇黎世銀行及資產管理人而言,該判決確認:與外國當局合作,必須取得主管聯邦部門的授權,或須透過官方管道進行。
依據《金融市場監管法》第42c條直接向外國監管機構傳送
金融市場監管法律中包含一項重要例外。《金融市場監管法》(FINMASA)第42c條允許受監管機構在符合保密原則及特定性原則的要求下,無需事先授權,即可直接向外國監管機構及組織傳送非公開資訊。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在關於直接傳送的第2017/6號通函中對該條文作了說明。FINMA維護一份外國機構名單,並推定對於名單上的機構,上述條件已獲滿足。3該條文主要涵蓋外國監管機構對銀行集團進行合併監管,以及對瑞士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子公司進行監管所需的資訊。與客戶相關的資料則受到更為嚴格的處理。凡涉及客戶資訊,該機構必須遵守FINMA與外國當局之間行政協助的規則,包括客戶程序;在該程序中,客戶可陳述意見並提出上訴。
《金融市場監管法》的修訂工作正在進行中。2025年9月12日,聯邦委員會通過了一份立法諮詢文件,其中一項變更為:在影響外國金融市場的市場濫用案件中排除客戶程序,並針對FINMA名單上的機構確立已滿足特定性與保密條件的推定,該名單涵蓋一百多個司法管轄區。4一旦獲得議會通過,此項修訂將使瑞士制度更貼近其他大型金融中心的制度,並進一步壓縮拖延外國監管調查的空間。
註釋
- Bär & Karrer,《瑞士:跨境調查中的資料保護與保密》,https://www.baerkarrer.ch/en/publications/switzerland-data-protection-secrecy-cross-border-investigations。 ↩
- Lenz & Staehelin,《新判例未能就瑞士阻撓法之界限提供明確指引》,https://www.lenzstaehelin.com/news-and-insights/browse-thought-leadership-insights/insights-detail/new-precedent-does-not-provide-clear-guidance-on-the-boundaries-of-the-swiss-blocking-statute-1/,討論了聯邦最高法院2021年11月1日第6B_216/2020號判決以及此前2018年12月4日第6B_804/2018號判決。 ↩
- FINMA,《外國金融市場監管機構提供行政協助之能力》,https://www.finma.ch/en/supervision/cross-sector-issues/direktuebermittlung/;以及Blum&Grob,“FINMA 通告 2017/06《直接傳遞》》,https://blumgrob.ch/en/update/finma-rundschreiben-2017-06-direktuebermittlung-konkretisierung-von-art-42c-finmag-zur-uebermittlung-nicht-oeffentlicher-informationen-durch-beaufsichtigte-an-auslaendis/。 ↩
- Vaïk Müller(CMS 瑞士),“瑞士加強國際主管機關之間的行政合作”,2025年10月1日,https://cms.law/en/che/legal-updates/switzerland-boosts-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between-international-authorities。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