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倫敦、新加坡、法蘭克福與漢堡、日內瓦
倫敦
英格蘭及威爾士商事法院是所有國際商事法院用以衡量自身的標杆。該法院於1895年設立,起因是倫敦金融城和工商界施加壓力,王座法庭的法官們隨後發佈了一份《商事案件通告》(“Notice as to Commercial Cases”);其首任法官為J. C. Mathew。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該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超過四分之三至少涉及一方外國當事人。20世紀70年代,該法院發展出了馬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即現代全球凍結令的前身。1 由此可見,倫敦和蘇黎世的商事法院都起源於19世紀下半葉,而且兩者都是應商人的要求而設立的,因為商人希望由具有商業經驗的法官審理案件。為實現這一目標,兩地選擇了不同的道路。倫敦依靠從商事律師界選任的專業職業法官,而蘇黎世則讓商界人士與職業法官同席審判。倫敦的優勢在於其程序工具、判例體系和英語。蘇黎世的優勢則在於速度、成本、和解文化,以及能夠更早實現終局性的兩審結構。
新加坡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CC)在2013年11月的一份委員會報告和一輪公眾諮詢之後,於2015年1月5日正式啟動。其法官隊伍由新加坡本地的商事專業法官與來自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傳統的國際法官共同組成。該法庭允許追加第三方當事人,而這一點在仲裁中難以實現;該法庭將自身定位為對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補充。2 與蘇黎世的比較頗具啟發意義。新加坡新設了一個由國際法官組成的法院,以便從零開始建立聲譽。蘇黎世本已擁有一個備受尊重的商事法院,它選擇的是向國際案件和英語開放該法院,而不任命外國法官。蘇黎世模式成本更低,也更為低調。其成敗將取決於國際當事人是否會像信任瑞士仲裁那樣信任瑞士法官,以及蘇黎世能否有足夠數量的商事法官投入英語訴訟程序。
法蘭克福、漢堡與德國商事法院
德國在同一時期也朝著同一方向邁進。《加強德國司法地位法》(Justizstandort-Stärkungsgesetz)於2025年4月1日生效。該法允許各聯邦州在州高等法院層級設立一個商事法院,審理爭議金額至少為50萬歐元的商事糾紛,並在州地方法院設立商事審判庭。訴訟程序可以用英語進行。上訴無需許可即可直接提交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且程序中設有案件管理會議、逐字記錄以及加強的商業秘密保護。截至2025年7月,已有九個聯邦州設立了商事法院。3 漢堡於2025年4月15日在漢薩州高等法院開設了商事法院,法蘭克福於2025年7月1日跟進,而巴登-符騰堡州早在2020年就已在斯圖加特和曼海姆設立了商事法院。4
德國與蘇黎世之間的相似之處十分明顯。兩項改革的通過時間相隔不到兩年,兩者都是對倫敦和仲裁在國際商事糾紛中主導地位的回應,而且兩者都依靠能夠以英語工作的現有法官。德國模式的門檻更高,更強調英語上訴程序,並且沒有非職業法官的成分,因為由名譽法官參與的傳統德國商事審判庭並未被選作新法院的載體。對於蘇黎世金融中心最重要的外國客戶群體——來自德國的當事人而言,在法蘭克福和蘇黎世之間的選擇將取決於準據法、資產所在地,以及對速度與和解的相對重視程度。
日內瓦
日內瓦是本書姊妹卷的主題,但它沒有《瑞士民事訴訟法》(CPC)第6條意義上的商事法院。在日內瓦,商事糾紛由普通法院裁決,上訴須先經州司法法院,然後才能提交聯邦最高法院。5 日內瓦的執業律師曾推動設立一個附設國際審判庭的商事法院,但截至2026年,該項目尚未進入立法階段。6 在仲裁領域,這兩座城市是勢均力敵的競爭者。日內瓦是瑞士仲裁中心管理機構的所在地,並擁有一個與法語區及國際組織聯繫緊密的龐大仲裁從業者群體。蘇黎世則在依《瑞士規則》進行的機構仲裁案件數量方面,以及在涉及德語區當事人和銀行業、保險業的糾紛方面處於領先地位。綜合來看,這兩個中心相輔相成,這也解釋了為何瑞士在國際商會(ICC)的統計中位列三大仲裁地國家之一。
註釋
- Courts and Tribunals Judiciary, “The History of the Commercial Court”, https://www.judiciary.uk/courts-and-tribunals/business-and-property-courts/commercial-court/about-the-commercial-court/the-history-of-the-commercial-court/。 ↩
- Singapore Judiciary, “Establishment of the SICC”, https://www.judiciary.gov.sg/singapore-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urt/about-the-sicc/establishment-of-the-sicc。 ↩
- Morgan Lewis, “The Introduction of Commercial Courts and Commercial Chambers in Germany”(2025年7月),https://www.morganlewis.com/pubs/2025/07/the-introduction-of-commercial-courts-and-commercial-chambers-in-germany。 ↩
- UEPO.de, “Hamburg eröffnet Commercial Court beim OLG und Commercial Chambers am Landgericht”,2025年4月18日,https://uepo.de/2025/04/18/hamburg-eroeffnet-commercial-court-beim-olg-und-commercial-chambers-am-landgericht/;以及UEPO.de, “Gerichtssprache Englisch: OLG Frankfurt richtet Commercial Court und Commercial Chamber ein”,2025年2月12日,https://uepo.de/2025/02/12/gerichtssprache-englisch-olg-frankfurt-richtet-commercial-court-und-commercial-chamber-ein/。 ↩
- LAW.CH, “Handelsgerichte der Schweiz”,前引文獻(僅蘇黎世、伯爾尼、聖加侖和阿爾高設有商事法院)。日內瓦的法院結構本身未經單獨核實。 ↩
- Pestalozzi, “Proceedings in English before Swiss State Courts Soon a Reality in Bern and Zurich”,前引文獻。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