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與避難所:兩次世界大戰之間
蘇黎世的德國資金,德國的蘇黎世資金
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斷了兩國之間資本的自由流動,但並未切斷兩國的經濟紐帶。瑞士不得不與交戰雙方集團就煤炭、糧食和原材料進行談判;1916年至1918年間,瑞士與德國締結了一系列經濟協定,以瑞士的供貨換取德國的煤炭和鋼鐵。然而到1917年,協約國已成為更重要的供應方:瑞士從協約國的進口額達9.03億瑞士法郎,而從同盟國的進口額為5.04億瑞士法郎。1戰爭結束時,瑞士擁有堅挺的貨幣和完好的銀行體系,而德國則以戰敗國的身份走出戰爭,揹負著賠款,並正走向1923年的惡性通貨膨脹。
F.I章已闡述了這對蘇黎世造成的後果。有能力的德國儲戶將資金轉換為瑞士法郎,以防範通貨膨脹;在1924年幣值穩定之後,則是為了防範政治不確定性和不斷上升的稅負。與此同時,瑞士各銀行,尤其是總部設在蘇黎世和巴塞爾的大銀行,向德國工業、德國銀行和德國市鎮大量放貸,因為在1924年道威斯計劃重新向德國開放外國信貸之後,德國的利率遠高於瑞士。這些貸款大多以短期存款融資,其中一部分存款就來自德國本身。於是,德國資金以外逃資本的形式流入蘇黎世,又以瑞士信貸的形式迴流德國;只要信心尚存,這一循環就能為銀行帶來可觀的利差。
這一時期的貿易條約顯示了兩國經濟之間依然緊密的聯繫。1926年7月的通商協定給予德國關稅減讓,並放寬了加工貿易(Veredelungsverkehr),即貨物越境進行加工後再運回。1932年,兩項新的協定試圖解決日益嚴重的貿易失衡問題。到1938年和1939年,來自德國的進口占瑞士進口總額的23%以上。2沒有其他國家的份額能與之相近。因此,對蘇黎世各銀行而言,德國業務既是其海外業務中利潤最高的部分,也是風險敞口最大的部分。
1931年的停兌協議與德國外匯管制
1931年7月的德國銀行危機,使蘇黎世各銀行最大的市場變成了它們最大的難題。達姆施塔特國民銀行(Danatbank)倒閉後,德國政府關閉了銀行並實行外匯管制。外國銀行對德國債務人的短期信貸,根據1931年8月在巴塞爾談判達成的停兌協議(Stillhalteabkommen)被凍結,該協議此後逐年續訂。瑞士的銀行持有德國短期外債的很大份額;在美國和英國債權人於戰爭爆發時終止各自的協議之後很久,瑞士仍繼續續訂其協議,直至1944年。3被凍結的債權只能在德國境內使用,或以大幅折價出售。對於將海外業務集中於德國的Eidgenössische Bank、Basler Handelsbank和Bank Leu而言,這些損失是致命的或近乎致命的;而Kreditanstalt和其他倖存的大銀行則在這十年餘下的時間裡不斷衝減其德國資產。
德國國家對本國公民資金外逃的應對日益嚴厲。1931年12月的緊急法令開徵了帝國逃離稅(Reichsfluchtsteuer),即對放棄德國居所的納稅人徵收其資產四分之一的稅款。儘管布呂寧政府設計這一措施是為了遏制資本外逃,但國家社會主義者後來將其變成了剝奪猶太移民財產的工具。41933年後,該政權逐步收緊外匯管制。1933年6月12日的《反背叛德國國民經濟法》(Gesetz gegen Verrat der Deutschen Volkswirtschaft)要求德國人申報其海外資產,並以嚴厲刑罰威懾不申報者。51936年12月1日的《反經濟破壞法》(Gesetz gegen Wirtschaftssabotage)更進一步,將隱匿海外資產定為死罪。6
銀行保密與德國問題
這些德國法律構成了蘇黎世金融中心最持久的傳說的背景。根據這一傳說,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法》(BankA)第47條對銀行保密的刑法保護,是為了保護德國猶太人和其他受迫害者的帳戶,使其免受蓋世太保特工的侵害——據稱這些特工試圖查明瑞士銀行中德國人擁有的資產。F.II章對這一說法進行了考察,表明它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形成的,而檔案記錄則指向別處。促成第47條的決定性因素是銀行危機、1932年的法國事件(巴黎警方查獲了Basler Handelsbank的客戶名單),以及各銀行普遍保護其外國客戶的願望。20世紀30年代確實發生過德國針對瑞士帳戶的間諜活動,這為新條款提供了一個受歡迎的理由。然而,《銀行法》對每一位客戶一視同仁:受迫害的難民、試圖保住部分財富的猶太家庭、規避外匯管制的德國工業家,以及後來該政權本身的官員。
因此,德國問題在雙重意義上伴隨著瑞士銀行保密的誕生。德國的外匯管制法律使瑞士銀行的保密對德國客戶具有價值,而德國國家的壓力——無論是真實的還是想象的——則賦予了這種保密其道德敘事。七十年後,這一組合以不同的參與者和顛倒的角色再度出現。21世紀頭十年,尋求獲取瑞士帳戶資訊的是民主的德國國家,而瑞士的保密捍衛者仍援引20世紀30年代來解釋為何應拒絕這種獲取。德國的批評者則指出,正是同樣的保密,使瑞士銀行既從該政權的資產中獲利,也從其受害者的資產中獲利。
註釋
- 《瑞士歷史辭典》(HLS),“Deutschland”(見上文),關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部分。↩
- HLS,“Deutschland”(見上文),關於1918年至1939年時期的部分。↩
- Wikipedia,“Stillhalteabkommen”(德文版),https://de.wikipedia.org/wiki/Stillhalteabkommen,其中稱自1931年9月1日起約60億帝國馬克的支付義務被暫停,瑞士維持其協議直至1944年5月,而美國和英國債權人於1939年9月3日終止了各自的協議,剩餘的停兌信貸根據1953年的《倫敦債務協定》得到清償。F.I章提供了更多細節。↩
- Wikipedia,“Reichsfluchtsteuer”(德文版),https://de.wikipedia.org/wiki/Reichsfluchtsteuer,其中稱該稅於1931年12月8日依據Vierte Verordnung des Reichspräsidenten zur Sicherung von Wirtschaft und Finanzen und zum Schutze des inneren Friedens開徵,稅率為總資產的25%,旨在遏制資本外逃,並自1933年起被用於掠奪猶太及受政治迫害的移民。↩
- 德意志銀行1933年7月致一位私人客戶的信函(保存於museum-digital上的州立博物館藏品中)警告稱,她持有的外國證券可能違反了Gesetz gegen Verrat der Deutschen Volkswirtschaft,未向稅務機關申報這些證券將受到最嚴厲的懲處:museum-digital:rheinland-pfalz,藏品編號100464,https://rlp.museum-digital.de/pdf/object/100464.pdf。↩
- 該日期及出處RGBl. I p. 999,已由盟國管制委員會廢除的納粹法規清單所證實,見Amtsblatt des Kontrollrats in Deutschland 1947,第285頁,https://www.gvoon.de/art/dokumente/1947/amtsblatt-konrollrat-deutschland-1947/pdf/amtsblatt-kontrollrat-deutschland-1947-seite_285.01.pdf。對隱匿海外資產處以死刑的規定源自該法第1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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